摘要:法考被號為“天下第一考”,想要通過法考,必須掌握一定的方法,善于總結,羅列知識點,按照一定的秘籍、規律去學習,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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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區分直接原則和集中審理原則?
答:直接原則,又稱直接審理原則,要求參加審判的法官必須親自參加證據審查、親自聆聽法庭辯論。該原則強調審理法官與判決法官的一體化。與之相對的是間接審理,即判決法官將其他法官審理所得結果作為判決基礎,亦即審理法官與判決法官存在著分立。
集中審理原則,又稱不中斷審理原則,是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當在不更換審判人員的條件下連續進行,不得中斷審理的訴訟原則。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區分。
答:(1)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后,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發生法律效力以后將其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要經的撤銷只能在要約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進行。以下兩種要約不可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
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區別: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目的都是為了使要約失去法律上的效力,雖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諾作出之前進行,但它們卻又存在著區別:
1.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
2.由于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之后,因此對要約的撤銷有者嚴格的限定。能夠引起要約失效的主要原因有: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或撤回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了實質性的變更。
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有何區別?
答: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二者在效力方面不同和適用的范圍不同。
所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合同關系客觀上不復存在。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必須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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