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精選答疑之騎電動自行車肇事致人死亡如何定性,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為了幫助考生有效備考2018年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希賽法考精選答疑知識點,助考生全面理解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相關重點,現整理答疑如下,希望對各位考生有所幫助。
【案情簡介】
李某駕駛踏板式電動自行車上班,當車行駛至一個十字路口,由于忙于趕時間,在右轉指示燈為紅燈時,闖過紅燈,并且由于轉彎過急,將步行過馬路的王某撞倒,致使其顱腦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較高時速19公里/小時。
【意見分歧】
對李某的行為如何定性,辦案民警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本案在客觀上發生了造成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但是李某系非機動車駕駛人員,其主體身份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體要件,不應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非機動車具有速度慢、容易控制、沖擊力小的特點,駕駛非機動車違章肇事,一般只能給特定的個別人造成傷亡或者數量有限的財產損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所以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本案中李某因疏忽大意,造成王某死亡,剝奪了他人生命權,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種意見,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犯罪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其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這起案件中的李某由于忙于趕時間,在右轉指示燈為紅燈時,違法闖紅燈,急于轉彎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理分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一、案件發生的道路具有“公共性”,李某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本罪在犯罪主觀上的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該過失是針對死亡結果而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款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34條、第135條、第233條等規定定罪處罰。其中“其他交通工具”應包括電動自行車。“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是指未納入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管理范圍內的道路。“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是指納入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管理范圍內的道路。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判斷案件發生時的道路是否具有“公共性”非常關鍵,而“公共性”最本質的特征在于對象的不特定性。
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本案發生的道路擁有“公共性”,屬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針對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即李某侵犯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在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的侵權事實發生之前,對于其侵權行為所傷害的具體的人或者財產是無法預見的。因此,本案不能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首先,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是否屬于機動車。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標準GB17761-1999)規定,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其具有每小時車速不大于20km、車重不大于40kg、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大于240W等特點。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標準GB7258-2017)規定,摩托車是指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大于50公里/小時,或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毫升,或如使用電驅動,其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大于4kW的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是指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公里/小時的摩托車,且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毫升;如使用電驅動,其電機額定功率總和不大于4kW。
本案中李某的電動自行車經鑒定機構鑒定較高時速19公里/小時,所以不屬于機動車。
其次,如果車不屬于機動車,則從立法精神和罪刑相適應原則進行分析。
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此規定沒有明確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只為機動車,也就是說,并沒有把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員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之外。另外,交通肇事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疇,非機動車與機動車在對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造成危害方面并無實質性的區別,因此在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把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員作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符合刑法第133條的立法精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第4款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較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第5款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非機動車和機動車置于同等位置。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款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由此也可以推斷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無論是駕駛機動車還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發生重大事故的,都應按交通肇事罪處理。
綜上,根據刑法第133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72條第4項,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之規定,本案中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視路口的交通信號燈的指示,擅闖紅燈,而且在轉彎時突然猛拐沒有減速,沒有履行對路面情況注意的義務,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般來講,對于駕駛屬于機動車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上路的一般交通違法行為,對超標電動自行車,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的規定處理。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卻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將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較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公里/小時、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公斤、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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