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浙江省衛生健康委發布了關于印發《浙江省護士區域注冊實施辦法》的通知浙衛發〔2019〕32號,該辦法自2019年6月28日起施行,浙江省護士區域注冊實施辦法的內容詳見正文。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浙江省護士區域注冊實施辦法》的通知
浙衛發〔2019〕32號
各市衛生健康委,省級醫院:
根據衛生健康委《關于浙江省開展護士區域注冊試點有關問題的批復》,我委制定了《浙江省護士區域注冊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
2019年5月29日
浙江省護士區域注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及“放管服”工作總體部署,經衛生健康委批復同意,結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決定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實施護士區域注冊。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護士區域注冊,是指符合條件的護士執業注冊地點由所執業的單個醫療衛生機構調整為浙江省行政區劃,即護士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任一家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注冊后,執業注冊全省有效,通過備案可同時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多個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第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護士區域注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完善護士執業注冊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區域注冊,實行護士電子化注冊管理。
第二章 注冊程序
第五條 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多個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護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對擬執業的其他機構,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分別申請備案。
護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
第六條 護士在浙江省辦理執業注冊申請的,《護士執業證書》登記執業地點為“浙江省”,并注明主要執業機構名稱。
第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浙江省執業注冊且執業注冊仍在有效期內的護士,其執業地點視為浙江省,現注冊機構視為主要執業機構,不需要更換執業證書。
第八條 在浙江省依法執業注冊后,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擬在浙江省行政區劃內增加其他執業機構的,應當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分別申請備案;擬取消其他執業機構的,應向原備案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取消備案,備案的執業機構聘用時間不得超過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聘用時間期滿后自動失效。
第九條 申請護士區域注冊,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上進行申報的,需填寫《浙江省護士執業區域注冊申請審核表》(見附件1),上傳申請人學歷證書、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6個月內二級以上綜合性醫院出具的健康體檢證明和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合同或協議(應注明聘用時間)。
第十條 申請護士執業備案,在浙江政務服務網上進行申報填寫《浙江省護士多機構執業備案信息表》(見附件2),上傳擬執業機構聘用合同或協議(應注明聘用時間)。申請護士執業備案取消的填寫《浙江省護士多機構執業備案信息表》(見附件2)。
第十一條 護士涉及主執業機構變更的,應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業務,變更后其原多機構執業備案同時失效。
變更后需繼續開展多機構執業的,申請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備案。
第十二條 護士首次執業區域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退休、死亡、調離的,其護士執業區域注冊要及時辦理變更或注銷。護士執業區域注冊注銷后,其多機構執業備案同時失效。辦理重新注冊的,需重新辦理多機構執業備案。
第十三條 護士主要執業機構注冊信息失效后,其他執業機構備案信息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護士承擔經主要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政府交辦事項等任務和參加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以及在簽訂幫扶或者托管協議機構內執業的,不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護士多機構執業的應遵循確保醫療質量安全、提高服務能力、加大護理服務供給、促進護理專業發展的基本原則。鼓勵護士到基層醫療機構、醫養結合機構、社會辦醫療機構執業,為出院患者、慢病患者、老年人等提供延續護理、長期護理、居家護理等緊缺護理服務,促進分級診療、醫養結合、社會辦醫等工作。
第十六條 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護士崗位管理,規范護士執業行為,確保護理質量和安全。各執業機構應充分保障護士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或協議,與護士約定好護士崗位職責、時間安排、工作任務、薪酬待遇、相關保險等。
第十七條 開展多機構執業的護士應根據與相關醫療衛生機構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合理承擔工作任務,妥善安排工作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診療規范,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醫療秩序、損害患者權益。
第十八條 多機構執業護士應接受各執業機構及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發生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被依法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暫停執業期間內,停止其在所有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活動。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主要執業機構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及主要執業醫療衛生機構,并將處罰信息錄入護士注冊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 護士在主要執業機構以外其他機構執業的,不作為其他機構設置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等級醫院評審、技術和設備準入的人員資質評價依據。
第二十條 軍隊護士或非現役文職護士在軍隊醫療機構執業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28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https://wsjkw.zj.gov.cn/art/2019/5/31/art_1229123408_857096.html
執業護士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