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印發《上海市護士區域注冊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衛規〔2019〕005號,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4日。
關于印發《上海市護士區域注冊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衛規〔2019〕005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申康醫院發展中心、有關大學、中福會,市衛生健康委監督所,各市級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引導護士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提高優質護理資源的可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衛生健康委《關于上海市加快健康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函》(國衛辦規劃函〔2018〕425號)、《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下放護士執業注冊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37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我們組織制定了《上海市護士區域注冊管理辦法》,并經2019年8月20日市衛生健康委第9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9月9日
上海市護士區域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引導護士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提高優質護理資源的可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衛生健康委《關于上海市加快健康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函》(國衛辦規劃函〔2018〕425號)、《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下放護士執業注冊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衛醫發〔2019〕37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主要執業機構注冊在本市醫療衛生機構的護士。
第三條(定義)
護士區域注冊,是指護士執業注冊地點為上海市行政區劃,在注冊有效期內其執業注冊在全市醫療衛生機構有效。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護士區域注冊管理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證的醫療衛生機構護士的區域注冊管理工作及信息系統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由本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證的醫療衛生機構護士的區域注冊管理工作及信息系統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醫療衛生機構應落實對本機構執業注冊及多機構備案護士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二章 注冊管理
第五條(主要執業機構)
護士同時在本市多個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應確定一個醫療衛生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并向擬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其他執業機構。
護士只在一個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應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
第六條(執業注冊)
護士在本市辦理執業注冊申請的,包括護士首次注冊、延續注冊、重新注冊、注銷注冊、主要執業機構變更,仍按《護士條例》和《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序辦理。
延續注冊應向核準其主要執業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護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將其變更后的主要執業機構信息打印在《護士執業證書》變更登記欄。
第七條(多機構備案流程)
護士可通過電子化注冊系統個人端或登錄“中國上海”申請辦理多機構備案或取消多機構備案,網上提交《上海市護士執業機構信息備案申請表》或《上海市護士執業機構信息取消備案申請表》,經擬執業或已在執業的醫療衛生機構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完成備案或取消備案注冊。
當護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時,其原有的多機構備案信息自動失效。
第八條(過渡期管理)
2019年10月15日前已在本市執業且在注冊有效期內的護士,護士執業注冊聯網管理信息系統于2019年10月15日自動更改相關信息:“執業地點”變為“上海市”,原“執業地點”默認為護士的主要執業機構。個人《護士執業證書》不需更換。
第三章 執業管理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主體責任)
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護士崗位管理制度,通過合同、協議等形式明確醫療衛生機構和護士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切實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
醫療衛生機構要強化對護士護理規范、依法執業的管理,切實規范護士執業行為,確保護理質量和安全。
第十條(護士自我管理)
護士應根據與執業或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履行相關義務,接受各執業醫療衛生機構的日常管理,嚴格按照診療技術規范開展護理執業活動。
護士應接受各執業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醫療糾紛處理)
護士在多機構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過程中發生護理不良事件或醫療糾紛的,由發生不良事件或糾紛所在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行政處罰的執行)
被處以吊銷執業證書或暫停執業行政處罰的護士,在吊銷執業證書、暫停執業期間內,應停止其在所有醫療衛生機構的護理執業活動。
第十三條(不良執業行為記分)
醫療衛生機構允許未按照規定辦理多機構備案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按照《上海市醫療衛生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中“未辦理執業地點變更”給予記分。
第十四條(不需多機構備案的情形)
護士承擔經主要執業機構批準的衛生支援、會診、進修、學術交流,參加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的義診及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或調遣到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從事執業活動的,不需辦理多機構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其他)
護士在主要執業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執業備案,不計入其備案的醫療衛生機構校驗、審核標準中的護士人員基數。
第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4日。
原文鏈接:http://wsjkw.sh.gov.cn/yzgl1/20190916/0012-65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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