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考生在備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希賽小編為考生整理了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大綱(2022),在備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的考生趕緊來看下考試大綱吧!
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大綱(2022)
第一部分 綜合性法規
(一)法律及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公布,2018年10月26日最新修正并施行)
掌握公司種類;熟悉公司股東權利的內容;熟悉公司法人財產權概念;熟悉關于公司經營原則的規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掌握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的規定;了解關于禁止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的規定;了解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規定;熟悉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熟悉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性質和地位;熟悉關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買賣和對外擔保的規定;了解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累積投票制的規定;掌握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組成、任期和職權的規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權范圍;了解關于禁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占有公司資金的規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組成及監事任期的規定;了解股份回購的情形和程序的規定;熟悉關于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的規定;熟悉公司利潤分配的規定;掌握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關系的界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公布,2019年12月28日最新修訂,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熟悉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則;了解發行交易當事人的行為準則;掌握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的規定;掌握關于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定;了解關于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方式的規定;掌握有關人員持有或買賣股票的限制性規定;了解關于證券上市審核的規定;掌握證券交易中有關內幕交易的規定;熟悉證券交易中操縱市場行為的界定;掌握投資者保護的制度安排和規定;熟悉證券服務機構的職責;掌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采取的措施和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及個人的配合義務;熟悉關于相關證券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合同、擔保物權的相關規定(2020年5月28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了解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熟悉合同內容應包括的一般條款;了解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的方式;熟悉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熟悉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內容;熟悉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權利及義務;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熟悉有關解除委托合同的規定;了解有關委托合同終止的規定;熟悉保證合同的性質;掌握保證人的資格條件;熟悉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掌握設立擔保物權的情形;熟悉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掌握擔保物權的種類;掌握可以抵押的財產范圍;掌握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清償順序;掌握權利質權設立的條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修正案關于證券犯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規定(1979年7月6日公布,2020年12月26日最新修正,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掌握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構成要件;掌握欺詐發行證券罪的構成要件;掌握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掌握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構成要件;熟悉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構成要件;熟悉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構成要件;掌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掌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構成要件;熟悉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掌握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構成要件;熟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構成要件;熟悉洗錢罪的構成要件;掌握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掌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構成要件。
5.《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1994年3月22日公布,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正并施行)
掌握五級預算的內容;掌握預算的分類與概念;熟悉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掌握一般公共預算收支范圍;了解預算編制的原則與方法;熟悉預算收入征收和預算支出撥付的規定;了解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超收、短收的規定。
6.《企業債券管理條例》(1993年8月2日公布,2011年1月8日最新修訂并施行)
掌握企業債券的定義;熟悉企業債券持有人的權利和責任;熟悉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要求;了解相關法律責任。
(二)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自律規則
1.《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2018年6月27日公布,2022年8月12日最新修正并施行)及《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2020年3月12日發布并施行)
掌握廉潔從業的定義和對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廉潔從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掌握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廉潔從業制度體系建設的規定;熟悉證券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將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納入工作人員管理體系的規定;掌握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一般禁止性規定;了解證券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履行的廉潔從業報告義務;掌握證券資信評級機構開展廉潔從業內部檢查、問題整改及責任追究的規定;熟悉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廉潔從業風險防控責任主體的規定;熟悉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廉潔從業規范和廉潔文化建設的內容。
2.《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2018年3月28日公布,2020年3月20日最新修正并施行)
熟悉誠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的規定;熟悉違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掌握誠信信息的公開與查詢的規定;了解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機制。
3.《證券行業誠信準則》(2022年5月20日發布并實施)
掌握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投資者及行業的義務、對客戶的義務、配合監管、自律管理的義務;掌握證券評級機構的誠信從業管理責任;了解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行業誠信建設的自律管理機制及措施。
4.《證券行業執業聲譽信息管理辦法》(2022年5月20日發布,2022年9月1日起實施)
熟悉執業聲譽信息的內容;了解執業聲譽信息的來源;了解執業聲譽信息自律管理的相關規定。
5.《證券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準則》(2020年8月6日發布并實施)
掌握證券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
6.《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06年6月7日公布,2021年6月15日最新修訂,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
熟悉關于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對象和適用情形的規定;掌握市場禁入類型和禁入期限的規定;了解關于市場禁入人員在禁入期間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相關職務的規定。
7.《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8〕第14號》(2018年9月4日公布并施行)
熟悉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資質逐步統一的要求;掌握評級機構應當統一評級標準,保持評級結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的規定。
8.《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11月26日公布, 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
掌握本辦法所適用的業務、機構及對象的定義和所稱債務融資工具的范圍;了解監管主體的范圍及職責;熟悉信用評級從業人員管理的相關規定;掌握信用評級機構獨立性、相關信息披露的要求;掌握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業務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的監督檢查措施及現場檢查內容;熟悉對信用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
9.《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2020年6月15日公布,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熟悉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的基本原則;熟悉對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制度、完善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的要求;了解發行人履行清償責任和信息披露義務的相關規定;熟悉依法保障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相關措施;掌握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的相關措施;掌握中介機構履職盡責的相關要求;熟悉提高信用評級的風險揭示能力的相關要求;了解監管聯合懲戒機制。
10.《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第7號》(2020年7月19日公布并施行)
熟悉互聯互通的概念及相關機制安排。
11.《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0年12月25日發布,2021年5月1日實施)
了解公司信用類債券的定義和對企業信息披露在制度、人員方面的要求;熟悉債券發行前和債券存續期內的信息披露要求;掌握債券發生違約和進入破產程序的信息披露要求;掌握中介機構信息披露的職責和義務;熟悉債券信息披露的監管措施;掌握募集說明書中關于募集資金運用、企業信用狀況、擔保情況和投資者保護機制的披露內容;熟悉企業編制的年度報告中應披露的報告期內重要事項。
12.《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銀保監會 證監會關于促進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行業健康發展的通知》(2021年8月6日公布,2022年8月6日起施行)
掌握對評級機構加強評級方法體系建設,提升評級質量和區分度的相關要求;掌握對評級機構完善信用評級機構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堅守評級獨立性的相關要求;掌握對評級機構加強信息披露的規定;熟悉促進信用評級行業公平競爭的措施;熟悉優化評級生態,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的措施。
第二部分 交易所債券市場
(一)評級業務管理
1.《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辦法》(2021年2月26日公布并施行)
掌握中國證監會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和關于對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實施備案管理的規定;掌握本辦法規定的證券評級業務范圍;掌握證券評級業務應遵循的原則;掌握證券評級業務的監管部門和監管方式;掌握資信評級機構向中國證監會開展備案和重大事項備案的相關要求;掌握鼓勵具備相應條件的資信評級機構開展證券評級業務的規定;掌握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基本要求;掌握證券評級機構因與評級委托方或者評級對象存在利害關系不得受托開展評級業務的情形;掌握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實施業務回避的情形;掌握證券評級機構按照本辦法要求應建立相關制度的規定,包括評級方法與程序、評級質量控制、盡職調查、三級審核程序、信用評審委員會、復評制度、評級結果公布、跟蹤評級、信息保密、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等;掌握關于評級項目組組長的業務資格和對項目組從事評級工作的有關規定;掌握在對評級報告有異議時,評級委托方、受評機構或受評證券發行人另行委托其他證券評級機構評級時對評級結果公布的有關規定;熟悉對證券評級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兼職和投資的限制及其從業要求的有關規定;掌握證券評級機構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和相關信息變更時的備案規定;掌握證券評級機構評級質量相關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了解關于證券評級機構對外提供融資和擔保的規定;掌握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及報告主要內容的規定;熟悉中國證監會對證券評級機構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的規定;了解關于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評級機構實施自律管理的規定;掌握證券評級機構違法、違規時的相關處罰規定。
2.《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執業行為準則》(2012年3月12日發布并施行)
熟悉評級方法、模型和程序的相關要求;掌握評級業務檔案資料的內容;掌握評級業務的主要程序;熟悉評級準備環節包括的具體步驟;掌握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掌握撰寫初評報告的程序;掌握評級委員會的工作要求;掌握終止評級的若干情形;掌握出具跟蹤評級報告的時間;熟悉證券評級機構各部門和相關人員保持獨立性的要求;熟悉建立證券評級業務利益沖突防范制度的規定;掌握證券評級機構及其評級從業人員負有的保密義務;掌握合規檢查報告的內容。
3.《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評級業務實施細則(試行)》(2015年1月6日發布,2016年6月24日最新修訂并施行)
掌握證券評級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的相關要求;掌握按照評級對象的不同類型和特征應分別收集的資料內容;熟悉首次評級時對評級對象現場考察與訪談的時限要求;掌握在盡職調查中評級機構及其股東、工作人員的禁止性行為規定;掌握撰寫評級報告的基本要求;熟悉評級報告的基本結構及關于評級分析的主要內容;掌握評級機構開展首次評級、連續評級和跟蹤評級時完成評級報告初稿的時限要求;掌握評級報告審核、定稿等工作機制;掌握評級對象影響前次評級結論的重大事項;熟悉評級機構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了解評級機構應披露的評級業務信息及相關要求;熟悉評級機構應披露的評級業務中實際及潛在的利益沖突的情形;熟悉評級機構應披露的可能對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了解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評級機構開展自律檢查的相關要求。
(二)債券發行與交易
1.《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21年2月26日公布并施行)
熟悉公司債券的定義和發行方式;了解公司債券發行決議的事項;掌握關于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的規定;熟悉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符合的條件;熟悉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了解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可以參與認購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符合的資信狀況標準;熟悉中國證監會對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注冊程序;了解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及轉讓的相關規定;熟悉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的可能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掌握資信評級機構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進行信用評級應當符合的規定或約定;熟悉關于債券受托管理人職責和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的規定;掌握關于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的規定。
2.《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06年5月6日公布,2020年2月14日最新修正并施行)
了解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條件的一般規定;熟悉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含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的條件;掌握關于可轉債期限的規定;掌握關于可轉債評級的有關規定;掌握關于可轉債擔保事宜的有關規定;掌握資信評級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對其出具的文件署名和承擔相應責任的規定;掌握關于公開募集證券募集說明書所引用的資信評級報告對出具機構及簽署人員的要求。
3.《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2020年12月31日公布,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
熟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基本規定;了解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方式;掌握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轉換的期限要求、轉換價格、選擇權,以及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掌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
4.《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2008年10月17日公布并施行)
熟悉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基本規定;熟悉可交換債券的期限、面值以及發行價格確定機制;了解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了解有關債券受托管理和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事項的規定;掌握可交換公司債券擔保合同事項。
5.《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規則》(2022年4月22日發布并施行)
熟悉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掛牌條件;了解發行人申請債券掛牌應提交的文件;熟悉發行人、增信主體、專業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了解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的一般規定;了解債券停牌、復牌、終止轉讓的規則;熟悉交易所的紀律處分、監管措施。
6.《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指引》(2015年4月23日發布,2019年12月20日最新修訂并施行)
熟悉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的范圍;熟悉因子公司原因導致發行人列入負面清單的情形。
7.《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2017年3月17日發布并施行)
掌握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承銷機構的債券信用風險管理職責;掌握債券信用風險的分類和列為關注類、風險類的情形;熟悉關注類、風險類債券的風險排查方式和時間要求;熟悉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機構對不同類別債券的信用風險化解與處置措施;了解信用風險管理報告的內容。
8.《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處置公司債券違約風險指引》(2017年3月17日發布,2022年1月17日最新修訂并施行)
了解公司債券違約風險的應急管理機制;熟悉公司債券潛在違約的處置機制;熟悉公司債券實質違約的處置機制。
(三)特種債券
1.《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特定品種公司債券》(2022年6月2日發布并施行)
掌握短期公司債券的定義;熟悉公開及非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應符合的情形及對募集資金用途的要求;掌握可續期公司債券的定義;熟悉可續期公司債券申請上市或掛牌的條件;了解債券存續期間對可續期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及風險管理要求;掌握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定義;熟悉可交換公司債券申請發行應符合的要求;了解債券存續期間對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要求;掌握綠色公司債券的定義;熟悉對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的要求;熟悉碳中和項目包括的類別;掌握低碳轉型公司債券的定義;熟悉對低碳轉型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的要求;掌握創新創業公司債券的定義;熟悉創新創業公司債券申請發行應符合的要求;熟悉對創新創業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的要求;掌握鄉村振興公司債券的定義;熟悉鄉村振興公司債券申請發行應符合的要求;熟悉對鄉村振興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的要求;掌握“一帶一路”公司債券的定義;熟悉對“一帶一路”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的要求;掌握紓困公司債券的定義;熟悉紓困公司債券申請發行應符合的要求;熟悉對紓困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的要求;掌握疫情防控公司債券的定義;熟悉對疫情防控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的要求。
(四)資產證券化
1.《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及配套規則《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2014年11月19日公布并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定義;熟悉證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熟悉基礎資產相關內容;熟悉原始權益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職責及義務;熟悉特定原始權益人應當符合的條件;了解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享有的權利;熟悉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信息披露;熟悉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盡職調查要求;掌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督管理。
2.《上海證券交易所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南》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南》(2018年6月8日發布并施行)
了解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的定義;了解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了解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環節和存續期間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掌握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評級報告的內容要求。
3.《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2018年5月11日發布并施行)
掌握管理人、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增信機構、托管人、資信評級機構的債券信用風險管理職責;掌握影響債券信用風險狀況的信息;熟悉管理人開展風險排查的重點內容;熟悉管理人、原始權益人、增信機構對不同類別債券的信用風險化解與處置措施。
第三部分 銀行間債券市場
(一)評級業務管理
1.《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范》(2006年11月21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最新修訂并施行)
(1)信用評級主體規范
了解《規范》的適用范圍;掌握信用、信用評級、信用等級、評級對象等術語及其定義;熟悉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的進入和退出程序;熟悉關于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執業要求的規定;熟悉關于信用評級機構應建立評級業務質量控制、內部管理等相關制度的規定;熟悉信用評級機構及其員工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2)信用評級業務規范
了解信用評級業務的基本原則;掌握關于信用評級小組及小組成員的相關規定;掌握關于評級信息的來源及質量的相關規定;熟悉關于信用評級程序的相關規定;掌握關于信用等級符號及定義的相關規定;熟悉關于信用評級報告的相關規定;熟悉關于評級結果發布的相關規定。
(3)信用評級業務管理規范
熟悉評級機構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應遵循的準則和具體要求;了解主管部門對評級業務的管理方式和具體管理措施。
2.《關于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作業管理的通知》(2008年3月11日公布并施行)
熟悉對于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現場訪談作業管理的要求;了解對于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作業時間的要求;熟悉對于債券發行人是否為集團企業的判定方式和對于信用評級機構報備材料的相關要求。
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7〕第7號》(2017年7月1日公布并施行)
了解境內評級機構開展銀行間市場評級業務的條件;了解境外評級機構開展銀行間市場評級業務的條件;熟悉評級機構向自律組織申請注冊、向監管部門報備的要求;掌握評級機構的禁止性行為。
4.《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業務自律指引》(2013年1月8日公布并施行)
了解委托評級的類別和雙評級制度;掌握對信用評級機構的基本要求;熟悉信用評級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熟悉評級機構及人員不得參與相關評級業務的情形;掌握對信用評級業務的基本要求;熟悉對發行人委托評級、投資人委托評級、主動評級的特別要求;熟悉相關自律管理措施。
5.《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機構業務市場評價規則》(2016年2月26日公布并施行)
熟悉信用評級機構業務市場評價的定義;掌握評級機構業務市場評價的原則和指標。
6.《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注冊評價規則》(2018年3月27日發布并施行)
掌握交易商協會對評級機構的分層分類管理制度;掌握評級機構注冊評價的原則和指標;了解評級機構注冊文件表格體系;熟悉評級機構注冊評價的實施程序;熟悉評級機構注冊評價結果的運用;掌握評級機構注冊評價的自律規范。
7.《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機構自律公約》(2018年3月27日發布并施行)
掌握評級機構及評級人員應承諾的禁止性行為;掌握評級機構及評級人員應履行的自律義務;掌握對違反公約行為自律處分的規定。
8.《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業務調查訪談工作規程》(2018年3月27日發布,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掌握調查訪談的定義;熟悉項目組應收集資料的內容;熟悉評級信息的收集渠道;熟悉應當進行實地調查訪談的情形;了解實地調查訪談的訪談對象和時間要求;熟悉調查訪談工作底稿保存要求;掌握調查訪談過程中評級人員的禁止性行為和保密義務。
9.《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業務信息披露規則》(2019年5月10日發布,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掌握評級機構應披露評級業務制度、評級文件體系、內控管理制度的要求;熟悉評級機構披露評級報告、關注公告、檢驗結果、歷史評級結果的要求;掌握評級機構應向交易商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了解評級業務信息披露表格體系。
10.《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業務利益沖突管理規則》(2019年10月10日發布并施行)
熟悉信用評級業務利益沖突管理的基本規定;熟悉信用評級機構隔離設置的相關規定;掌握信用評級機構的禁止性規定;掌握信用評級人員離職審查及輪換的相關要求;熟悉信用評級機構利益沖突管理的相關規定;熟悉交易商協會可以采取的調研方式及管理措施。
11.《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服務規則(2020版)》(2008年4月15日公布,2020年6月12日最新修訂并施行)
掌握中介機構應提供的中介服務業務規范、行為規范;熟悉對中介機構實施自律管理措施及自律處分的規定。
(二)債券發行與交易
1.《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2008年4月9日公布,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了解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定義及發行方式;熟悉對債務融資工具的自律管理措施。
2.《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第11號》(2021年8月11日公布并施行)及《關于取消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要求有關事項的通知》(2021年8月13日發布并施行)
掌握取消企業注冊發行債務融資工具需披露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的要求。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2005年4月27日公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掌握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法人的定義;熟悉金融債券的發行監管機構及發行原則;了解政策性銀行發行申請條件;了解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的條件;了解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的條件;了解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文件內容;熟悉金融債券的發行方式;掌握金融債券發行中信用評級機構的職責和法律責任。
4.《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2021年7月20日公布,2021年9月1日施行)
掌握有關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監管機構、發行和交易場所的規定;熟悉有關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原則、還本付息的要求;掌握申請發行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條件;熟悉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的余額管理和調整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期限的規定;掌握募集資金用途的禁止性規定;了解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內容和豁免規定;了解監管處罰規定。
5.《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2004年6月17日公布并施行)
掌握商業銀行次級債定義;熟悉次級債發行方式、發行人、發行原則及監管機構;熟悉商業銀行公開發行次級債券應具備的條件;熟悉商業銀行以私募方式發行次級債券或募集次級定期債務應符合的條件;掌握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債券申請文件中有關信用評級報告的規定;了解發行次級債的額度要求;掌握次級債發行的信用評級要求、發行方式;了解發行次級債的時間限制、監管報告要求;掌握私募發行的信用評級要求。
6.《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2005年4月20日公布并施行)
掌握資產支持證券的含義、性質和發行方式;熟悉資產支持證券的原則和涉及的機構;熟悉信托財產的定義;了解受托機構不得相互抵銷的資產;了解資產支持證券的監管機構;掌握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申請材料中有關信用評級報告的規定;掌握資產支持證券的增級方式;掌握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有關信用評級機構及其職責的規定;熟悉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方式;掌握資產支持證券定向發行免于信用評級的規定。
7.《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9月8日公布并施行)
了解本辦法中境外機構的范圍;熟悉境外機構發行債券時關于信用評級報告的要求。
8.交易商協會關于非金融企業超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票據、項目收益票據、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等業務指引
了解超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票據、項目收益票據、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的定義;掌握對上述債務融資工具進行信用評級的特別規定。
9.《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6月21日公布并施行)
熟悉“債券通”“北向通”的定義;熟悉本辦法的適用范圍;了解境外托管機構、境內托管機構的職責。
10.《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2021年9月14日公布,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
熟悉“南向通”的定義;了解參與“南向通”機構;掌握“南向通”的投資范圍。
11.《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規則》(2008年4月15日公布,2021年3月26日最新修訂并施行)
掌握信息披露的原則及語言要求、信息披露文件變更規定;熟悉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的信息披露要求;熟悉可能影響企業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的范圍;掌握信用評級機構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要求;了解其他中介機構信息披露要求;熟悉自律管理和自律處分規定;了解信息披露文件送達平臺及審核機構。
第四部分 企業債券、政府性債務及保險資金投資債券
(一)企業債券
1.《關于進一步強化企業債券風險防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年12月11日公布并施行)
了解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企業債券發行主體根據其資產負債率情況細化風險防范措施、根據發債主體信用等級完善相應償債保障措施的具體要求;了解國家發展改革委規范企業債券發行主體擔保行為和規范信用評級的具體要求。
2.《關于加強企業發債過程中信用建設的通知》(2012年10月9日公布并施行)
掌握審核企業發債申請時使用企業征信記錄的規定;熟悉對發債企業多方面征信采集的要求;熟悉主承銷商信用狀況對企業債券發行核準的參考意義;了解申請發債企業及保薦人綜合信用承諾制度;了解綜合信用承諾書的內容。
3.《關于進一步改進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的通知》(2013年4月19日公布并施行)
熟悉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發債申請的范圍;了解從嚴審核類發債申請的范圍。
4.《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7月29日公布并施行)
掌握項目收益債券的基本概念和資金用途;熟悉項目收益債券的發行方式和條件;了解對項目收益債券的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的要求。
5.《關于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序加強風險防范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2015年11月30日公布并施行)
了解國家發展改革委簡化申報程序、精簡申報材料、提高審核效率的措施;了解對企業發債豁免委內復審的條件;熟悉債券擔保、再擔保和信用保險的要求;掌握規范評級機構服務的規定;了解企業債券發行信息披露的規定。
6.《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發行指引》(2017年8月1日公布并施行)
熟悉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的定義及范圍;了解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的發行條件。
7.《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2017年8月1日公布并施行)
熟悉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的定義及范圍;了解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的發行條件。
8.《縣城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項企業債券發行指引》(2020年8月11日公布并施行)
熟悉縣城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項企業債券的定義及適用范圍,主要支持領域;熟悉縣城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項企業債券發行條件;了解縣城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項企業債券的支持政策。
9.《關于進一步增強企業債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嚴格防范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2018年2月8日公布并施行)
了解對申報企業資產質量、權屬的要求;掌握嚴禁申報企業與地方政府信用掛鉤的要求;熟悉對募投項目的要求;了解對PPP項目發行債券融資的要求;熟悉建立健全責任主體信用記錄的要求。
10.《關于支持優質企業直接融資進一步增強企業債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通知》(2018年12月5日公布并施行)
掌握重點支持的優質企業的條件;掌握優質企業債券的發行管理方式;熟悉優質企業債券的審核政策;掌握對債券資金用途實行正負面清單管理的要求;了解加強優質企業債券事中事后監管的規定。
1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企業債券發行實施注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2020年3月1日公布并施行)
掌握企業債券發行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的規定;掌握企業債券的注冊、受理、審核機構及其職責;掌握企業債券發行條件;掌握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機構責任的規定;熟悉落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監管職責的規定。
(二)政府性債務
1.《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2014年9月21日公布并施行)
了解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總體要求;了解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相關內容;熟悉地方政府舉債程序及信用評級制度相關要求;了解地方政府性債務的風險預警機制。
2.《關于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2019年6月10日公布并施行)
熟悉支持做好專項債券項目融資的措施;了解進一步完善專項債券管理及配套措施的規定;了解依法合規推進重大項目融資的措施。
3.《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2016年11月9日公布并施行)
掌握地方政府一般債務的定義;熟悉一般債務限額的確定依據和程序;了解預算編制和批復的要求;熟悉預算執行和決算的規定;掌握非債券形式一般債務納入預算管理的規定。
4.《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2016年11月9日公布并施行)
掌握地方政府專項債務的定義;熟悉專項債務限額的確定依據和程序;了解預算編制和批復的要求;熟悉預算執行和決算的規定;了解非債券形式專項債務納入預算管理的規定。
5.《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2017年4月26日公布并施行)
了解加強融資平臺公司融資管理的措施;熟悉規范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合作行為的要求;掌握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的規定。
6.《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管理暫行辦法》(2021年1月20日公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熟悉地方財政部門選擇信用評級機構的相關要求;掌握信用評級的工作程序;掌握信用評級機構對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專項債券信用評級應當重點關注的方面。
7.《關于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2022年5月29日公布并施行)
了解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了解界定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的相關要求;熟悉理順省以下政府間收入關系,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的措施;熟悉規范省以下財政管理的相關要求。
8.《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2020年12月9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了解地方政府債券的定義和分類;熟悉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額度和期限的規定;熟悉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和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
(三)保險資金投資債券
1.《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2007年1月8日公布并施行)
了解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的主要原則、管理制度及基本流程;了解信用評級的符號及含義;熟悉信用數據建立及存檔規定;熟悉發債主體評級過程中應該考慮的事項;掌握償債評估包含的內容;掌握償債意愿評定過程中應該關注的事項;熟悉對不同行業主體評級的原則和要求;掌握一般工商企業和商業銀行的評級方法;掌握債項評級過程中應該關注的因素;掌握不同償債順序對債項級別的影響;掌握存在擔保時的債項級別的確立原則;掌握存在抵押、質押和信用保證等信用增級時信用評級應注意的事項;了解保險機構投資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短期融資券應注意的事項;了解評級報告包含的內容及要求;掌握評級分析過程中應該考慮的因素;熟悉跟蹤評級報告有關要求。
2.《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2012年7月16日公布并施行)
了解保險公司投資債券應符合的條件;熟悉保險公司投資債券的種類及特定要求;了解保險公司對各類債券的投資總額和投資余額的規定;掌握對于運用內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的相關規定;了解與保險公司投資債券相關的監督管理規定。
3.《關于加強保險資金投資債券使用外部信用評級監管的通知》(2013年7月31日公布并施行)
熟悉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公司)債券的外部信用評級機構應滿足的條件;熟悉評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的內容;掌握對評級機構跟蹤監測、定期檢驗的要求。
4.《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調整保險資金投資債券信用評級要求等有關事項的通知》(2021年11月2日公布并施行)
了解保險資金投資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相關要求;掌握保險資金投資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對其外部信用評級的具體要求;熟悉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公司)債券的相關規定。
5.《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信用評級機構自律規則(試行)》(2018年8月31日發布并施行)
了解委托評級和主動評級的定義;掌握信用評級業務的相關規定;熟悉評級機構負責評級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了解評級機構人員避免利益沖突的要求;熟悉重大風險事件的范圍。
(測試涉及的以上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行業自律規則,如有修訂,以修訂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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