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考生在備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希賽小編為考生整理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大綱(2022),在備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高級管理人員的考生趕緊來看下考試大綱吧!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水平評價測試大綱(2022)
第一部分 綜合類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公布,2018年10月26日最新修正并施行)
掌握公司種類;掌握公司股東權利的內容;熟悉公司法人財產權概念;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掌握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的規定;熟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規定;掌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熟悉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性質和地位;熟悉關于股份公司重大資產買賣和對外擔保的規定;掌握關于股份公司董事會組成、任期和職權的規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權范圍;熟悉股份公司監事會組成及監事任期的規定;熟悉公司利潤分配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公布,2019年12月28日最新修訂,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掌握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則;掌握發行交易當事人的行為準則;掌握關于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定;掌握股票發行依法注冊的規定;掌握保薦人勤勉盡責的要求;掌握關于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方式的規定;掌握有關人員持有或買賣股票的限制性規定;熟悉關于短線交易及其歸入權的規定;熟悉關于證券上市申請及審核的規定;掌握關于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應及時公告的重大事件的規定;掌握關于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損害客戶利益等禁止交易行為的規定;掌握先行賠付制度的概念;熟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制度;掌握關于證券公司設立條件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限制性規定;掌握證券公司應當依法審慎經營的相關要求;掌握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管理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戶全權委托、不得允許他人以證券公司名義直接參與證券集中交易、不得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合規管理、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其采取監管措施的規定;了解對證券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進行監管的規定;熟悉證券賬戶實名制的規定;熟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的措施和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及個人的配合義務;熟悉關于相關證券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合同、擔保物權的相關規定(2020年5月28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熟悉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的原則;了解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熟悉合同內容應包括的一般條款;了解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熟悉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內容;熟悉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權利及義務;熟悉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了解有關委托費用支付的規定;熟悉受托人、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了解有關委托事務報酬支付的規定;熟悉不同情形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受到損失時的賠償責任規定;熟悉有關解除委托合同的規定;熟悉有關委托合同終止的規定;了解中介合同中介人和委托人的義務;熟悉擔保合同的性質、種類;熟悉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掌握抵押財產的范圍;了解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熟悉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掌握關于股權、基金份額出質的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修正案關于證券犯罪的規定(1979年7月6日公布,2020年12月26日最新修正,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了解欺詐發行證券罪的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了解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掌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掌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熟悉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掌握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掌握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熟悉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熟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構成要件及刑事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最新修正并施行)
了解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熟悉公募基金運作的方式;熟悉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熟悉基金財產債權債務的獨立性意義;掌握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掌握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范圍;掌握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及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備案要求;熟悉基金公開募集與非公開募集的區別。
6.《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2022年4月20日公布,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掌握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相關定義;熟悉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參與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動的各方應當遵守的原則;熟悉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交易方式;掌握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相關的禁止性行為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了解設立信托的條件;熟悉信托財產與受托人財產相區別的規定;熟悉受托人義務的規定;了解信托變更及終止的相關規定。
8.《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6年10月31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掌握反洗錢的概念;熟悉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方面的反洗錢義務的規定;了解金融機構未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法律責任。
(二)行政法規
1.《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4月23日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訂并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依法經營、履行誠信義務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股東出資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設立時的業務范圍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股權變動時應事先告知的情形;掌握證券公司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的相關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防范和控制風險的規定;掌握關于證券公司客戶及其賬戶管理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客戶信息查詢、客戶服務等相關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禁止性規定;掌握證券公司經紀業務、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規則及風險控制的相關規定;掌握關于客戶資產保護的相關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客戶資產托管的管理規定;掌握證券公司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和要求;掌握證券公司向社會公開披露信息的主要內容及要求;掌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的業務情況、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可采取的措施;掌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責令其限期改正可采取的措施。
2.《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2008年4月23日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訂并施行)
了解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總體原則;掌握證券公司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托管、接管的情形;了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公司進行行政重組的條件、方式和期限的規定;熟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公司的情形;了解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過程中有關司法程序的規定。
第二部分 經營管理類
(一)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機構設立、管理
1.《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2019年7月5日公布,2021年3月18日最新修正,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股權管理應當遵循的原則;掌握證券公司股東類別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注冊資本、股權結構變更的相關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各類股東應當滿足的資質條件;熟悉證券公司股權管理事務的辦事機構、責任主體;掌握證券公司股東以及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控制證券公司的規定;掌握穿透核查證券公司股東股權結構、資金來源,禁止以非自有資金入股的規定;了解證券公司股東質押所持證券公司股權的規定;了解證券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的關于股權管理的監管要求;掌握證券公司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禁止性行為。
2.《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2018年4月28日公布,2020年3月20日最新修正并施行)
掌握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種類;掌握設立外商投資證券公司應當符合的條件;熟悉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的條件;熟悉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設立程序。
3.《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2008年10月30日公布,2020年10月30日最新修正并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向其證券經紀業務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而無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條件;掌握證券公司使用自有資金投資證券而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條件;熟悉不得經營相同業務的證券公司范圍;熟悉新設證券公司核準的業務種類和證券公司一次增加的業務種類的限制;掌握證券公司增加業務種類需要符合的審慎性要求;了解不適用《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的業務范圍;熟悉證券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業務、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或者出現其他法定情形時,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的措施。
4.《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2007年12月28日公布,2012年10月11日修訂并施行)
熟悉證券公司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應當符合的審慎性要求;了解可以申請擴大業務范圍的證券公司子公司的條件;熟悉證券公司子公司的股東表決權的相關規定;熟悉證券公司應對子公司提供有關支持和服務的規定;掌握對證券公司子公司進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相關規定;了解證券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規定。
5.《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2013年3月15日公布,2020年10月30日最新修正并施行)
熟悉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熟悉證券公司設立、收購分支機構的要求;掌握客戶利益保護的規定;了解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的要求;掌握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的備案義務;熟悉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的集中統一管理制度;了解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管理制度;掌握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的信息報送規定。
6.《證券公司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管理規范》(2016年12月30日發布并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設立私募子公司應避免利益沖突的要求;掌握證券公司設立私募子公司應符合的條件;熟悉設立私募子公司的出資要求;熟悉證券公司應對私募子公司關鍵人員管控的要求;了解證券公司與私募子公司之間隔離和利益沖突管理的要求。
7.《證券公司另類投資子公司管理規范》(2016年12月30日發布并施行)
熟悉證券公司設立另類投資子公司應符合的條件;熟悉設立另類投資子公司的出資要求;掌握另類投資子公司經營邊界和業務規則的規定;熟悉禁止另類投資子公司下設任何機構的規定;掌握對另類投資子公司進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相關規定。
8.《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2018年9月25日公布,2021年1月15日修正并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應當符合的條件;掌握境外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業務范圍;熟悉境外子公司的股權架構、返程設立子公司的相關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對境外機構的管理義務和責任;了解境外子公司章程應明確由境外子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審議的事項。
(二)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與信息披露
1.《證券公司治理準則》(2012年12月11日公布,2020年3月30日最新修正并施行)
熟悉證券公司及其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掌握證券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出現特定情形時的報告義務;熟悉證券公司股東享有的知情權;掌握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股東向股東會提案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股東推選董事、監事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選舉采用累積投票制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與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五分開”“三獨立”的要求;掌握證券公司與其股東或股東的關聯方之間的禁止行為;熟悉董事會關聯交易議案的表決程序;熟悉董事會秘書的職責;熟悉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立要求和職責;了解證券公司監事會的構成及職權;了解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的相關要求。
2.《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2003年12月15日發布并施行)
熟悉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熟悉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基本原則;熟悉證券公司三道業務監控防線的要求;熟悉證券公司授權管理制度;熟悉證券公司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熟悉對證券公司合同、印章、密押等的管理要求;了解證券公司變更會計政策的批準程序;掌握證券公司內部監督檢查部門的主要職責;熟悉證券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人員的內部控制職責。
3.《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2009年4月3日公布,2020年9月17日最新修正并施行)
熟悉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和上市后再融資行為應當符合的法律規定;熟悉上市證券公司編制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和證券公司監管年度報告的規定;熟悉上市證券公司重大對外投資包括證券自營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了解上市證券公司的年度報告中應披露監管部門對公司的分類結果的相關規定;掌握上市證券公司披露其風險控制指標變化、被采取的監管措施等重大事項的規定;掌握關于上市證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的規定。
4.《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2013年11月20日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年度報告的審計要求及報送時間要求;掌握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公開披露信息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董事會及董事對編制證券公司年度報告的相關責任。
(三)合規管理與風險管理
1.《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2017年6月6日公布,2020年3月20日最新修正并施行)及《證券公司合規管理實施指引》(2017年9月8日發布,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熟悉證券公司合規、合規管理及合規風險的概念;掌握證券公司合規經營基本原則與應遵守的基本要求;熟悉證券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的合規管理職責;熟悉證券公司合規管理基本制度的有關內容;掌握證券公司合規負責人進行合規審查、合規檢查、合規考核的規定;掌握合規負責人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處理規定;了解證券公司合規負責人的任職條件;熟悉證券公司聘任和解聘合規負責人的相關要求;熟悉證券公司合規負責人不能履行職責或缺位時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合規部門、合規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熟悉證券公司應當將子公司合規管理納入統一體系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合規負責人的獨立性原則;熟悉證券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評估要求;掌握證券公司應當樹立并堅守的合規理念;熟悉開展合規檢查、合規咨詢、合規培訓,運用信息技術手段監測的相關要求;了解合規總監、合規部門履職保障機制;了解證券公司合規總監有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規定。
2.《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 2020年7月10日最新修訂并施行)
掌握評價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所依據的指標;掌握證券公司持續合規狀況的評價依據;掌握證券公司業務發展狀況的評價依據;掌握證券公司因違法違規行為而被相應扣分的規定;了解證券公司因業務發展狀況符合一定條件而被相應加分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申請專業評價機構對其進行專業評價的規定;掌握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高低進行分類的級別;熟悉將證券公司下調等級的情形;熟悉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的程序;了解證券公司分類結果的使用規定;熟悉證券公司主要業務人員的范圍。
3.《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2010年12月29日發布,2019年11月8日最新修訂并施行)及《關于證券公司做好利益沖突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3月11日發布并施行)
掌握信息隔離墻制度的定義;掌握董事會、管理層、各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信息隔離墻制度建立和執行方面的職責;掌握證券公司建立信息隔離墻應當采取的保密措施;熟悉證券公司跨墻管理制度;了解證券公司應將項目公司和與其有重大關聯的公司或證券列入限制名單的時點;掌握證券公司不應允許任何人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接觸報告或對報告內容產生影響的例外情形;熟悉證券公司對相關業務進行限制時應當遵循的原則;熟悉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利益沖突時的職責與業務限制。
4.《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2006年7月20日公布,2020年3月20日最新修正并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應計算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編制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并進行審計的規定;掌握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和設立首席風險官的規定;掌握凈資本的構成和計算方法;掌握關于證券公司從事一項或多項證券業務的凈資本標準的規定;掌握必須持續符合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掌握中國證監會對風險控制指標設置的預警標準;熟悉關于證券公司應報告風險控制指標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未按要求報送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或者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漏報以及虛假報送的監管措施。
5.《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2020年1月23日公布,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熟悉證券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計算表的內容;掌握權益類證券及其衍生品、非權益類證券及其衍生品、權益類基金和非權益類基金的范圍;掌握對不同分類評價結果證券公司調整各項風險資本準備計算系數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經營自營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符合的標準。
6.《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2014年2月25日發布,2016年12月30日修訂并施行)
掌握全面風險管理的定義;掌握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所包括的內容和覆蓋范圍;掌握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責任主體;熟悉證券公司董事會、經理層在全面風險管理中的職責;熟悉首席風險官的任職條件、獨立性保障;熟悉證券公司應將子公司風險管理納入統一體系的要求。
7.《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2014年2月25日發布,2016年12月30日修訂并施行)
掌握流動性風險的定義;掌握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目標;掌握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應遵循的原則;了解將子公司納入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要求;掌握證券公司董事會、經理層、首席風險官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承擔的職責;熟悉證券公司確定流動性風險偏好的依據;了解證券公司的融資管理應符合的要求;了解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應符合的要求;掌握優質流動性資產的定義。
8.《證券公司信用風險管理指引》(2019年7月15日發布并施行)
熟悉《證券公司信用風險管理指引》的適用范圍、信用風險的類別、信用風險管理的覆蓋范圍;掌握信用風險管理應遵循的原則;掌握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及相關主體的管理職責;掌握信用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的規定;掌握信用風險監控、報告及預警機制;了解信用風險資產的處置和化解流程、方式。
9.《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2021年10月15日發布并施行)
掌握聲譽風險、聲譽事件、重大聲譽事件的概念;熟悉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應遵循的原則;掌握聲譽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及相關主體的管理職責;熟悉聲譽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建設相關規定;熟悉可能引發證券公司聲譽風險的重要因素;熟悉證券公司聲譽風險評估機制、應急機制、媒體溝通機制的相關規定;了解證券公司針對不同聲譽風險的報告、決策和處置流程;掌握證券公司應建立工作人員聲譽約束及評價機制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的工作考核及責任追究機制。
10.《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指引》(2011年3月23日發布,2016年12月30日修訂并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壓力測試的定義;熟悉證券公司開展壓力測試的原則;掌握證券公司壓力測試的基本保障;掌握證券公司開展壓力測試的主要步驟;熟悉壓力測試的報告和應用。
(四)信息技術保障
1.《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2018年12月19日公布,2021年1月15日最新修正并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信息技術治理的要求;掌握證券公司董事會、經營管理層、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信息技術管理部門在信息技術管理中的職責以及首席信息官的職責、任職條件;熟悉證券公司信息技術合規與風險管理的相關內容;熟悉證券公司信息系統安全、數據治理以及應急管理等信息技術安全的相關內容;熟悉委托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的必備條件、責任劃分、管理要求、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內部質量控制機制和禁止性要求、信息技術服務協議及保密協議簽署要求;了解證券公司信息技術管理的監管要求及監管措施。
2.《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管理辦法》(2012年9月24日公布,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熟悉證券期貨行業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實行的原則;掌握證券公司的信息安全職責范圍;熟悉證券期貨行業的信息安全職責劃分;掌握證券公司信息安全的基本保障要求和持續保障要求;了解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主體的責任。
(五)投資者保護
1.《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16年12月12日公布,2022年8月12日最新修正并施行)及《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2017年6月28日發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掌握《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掌握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應了解的投資者信息;掌握普通投資者享有特別保護的規定;熟悉專業投資者的范圍;熟悉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相互轉化的條件和程序;掌握證券經營機構對產品和服務風險等級評估的要求及應考慮的因素;了解證券經營機構在投資者堅持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承受能力的產品時的職責;熟悉證券經營機構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禁止性行為;熟悉證券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前應告知的信息;掌握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要求專業投資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規定;掌握投資者評估數據庫應當包含的信息;掌握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方法;熟悉證券經營機構進行投資者回訪的要求;了解證券經營機構適當性自查的要求。
2.《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教育工作指引》(2019年5月15日發布并施行)
熟悉投資者教育工作的概念、目標;熟悉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及投資者教育工作部門的相關規定。
3.《證券公司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規范》(2021年5月15日發布并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規范》的適用范圍、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概念;掌握投資者權益保護的組織架構及相關主體的職責分工;掌握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提供產品和服務時使用格式條款的,應合理設置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的規定。
4.《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投訴處理工作指引(試行)》(2021年5月15日發布并施行)
熟悉投資者投訴的受理、處理相關規定;熟悉投資者投訴處理工作制度相關規定。
第三部分 行業文化、職業道德與從業人員行為規范類
(一)行業文化建設
1.《建設證券基金行業文化、防范道德風險工作綱要(節選)》(2019年8月28日發布并實施)
掌握加強證券行業文化建設的總體目標;掌握證券行業“合規、誠信、專業、穩健”行業文化的內涵;掌握加強證券行業文化建設的總體方案。
2.《證券行業文化建設十要素》(2021年2月28日發布并施行)
熟悉證券行業文化建設的指導思想;熟悉證券行業文化建設的基本原則;掌握證券行業文化建設三個層次十個方面的關鍵要素的內容。
3.《證券公司文化建設實踐評估辦法(試行)》(2022年4月25日發布并施行)
了解證券公司文化建設實踐評估的主體責任、專家評審機制等內容;熟悉證券公司文化建設實踐評估指標、評估計分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文化建設實踐評估結果的規定;了解證券公司文化建設實踐評估組織實施與結果運用的規定。
(二)從業人員管理與職業道德
1.《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2022年2月18日公布,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及《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規則》(2022年5月10日發布并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范圍;掌握證券公司聘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備案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的規定;熟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行為規范;熟悉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兼職和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授權其他人員代為履行職責的相關規定;熟悉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信息公示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程序;掌握證券公司激勵約束機制、內部問責機制相關規定;掌握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熟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禁止性行為的規定;了解有關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離任審計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管理責任的規定;了解中國證券業協會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證券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紀律處分的規定。
2.《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06年6月7日公布,2021年6月15日最新修訂,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
熟悉關于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和情形的規定;熟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市場禁入的種類;掌握關于市場禁入人員在禁入期間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相關職務的規定;了解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不同年限禁入措施的情形;了解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單獨采取禁入措施或一并進行行政處罰或移送有關部門的規定;了解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免于采取禁入措施情形的規定。
3.《證券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準則》(2020年8月6日發布并實施)
掌握證券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
(三)廉潔從業與誠信管理
1.《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2018年6月27日公布,2022年8月12日最新修正并施行)及《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2020年3月12日發布并施行)
掌握廉潔從業的定義;掌握對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廉潔從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廉潔從業制度體系建設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應當將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納入工作人員管理體系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一般禁止性規定;了解證券公司應當履行的廉潔從業報告義務;掌握證券公司開展廉潔從業內部檢查、問題整改及責任追究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廉潔從業風險防控責任主體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第三方機構或者個人有償支付管理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廉潔從業規范和廉潔文化建設的內容;掌握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各類業務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
2.《關于加強注冊制下中介機構廉潔從業監管的意見》(2022年5月31日公布并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相關規定;熟悉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內部問責機制相關規定;掌握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利益沖突審查、投行項目股東穿透等事項核查的相關規定;熟悉證券公司應當遵循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有關溝通交往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行業務“三道防線”,充分發揮監督制衡作用,嚴禁違規行為的相關規定。
3.《關于加強證券公司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聘請第三方等廉潔從業風險防控的意見》(2018年6月27日公布并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應當制定規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嚴格履行相關流程,強化對聘請各類第三方行為管控的相關規定;熟悉證券公司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聘請第三方的費用支付、信息披露相關規定;了解證券公司應對投資銀行類項目的服務對象進行專項核查的規定。
4.《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2018年3月28日公布,2020年3月20日最新修正并施行)
熟悉誠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的規定;熟悉違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熟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可以不聘任違法失信公民擔任相關職務的規定;掌握誠信信息的公開與查詢的規定;了解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機制。
5.《證券行業誠信準則》(2022年5月20日發布并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投資者及行業的義務、對客戶的義務、配合監管、自律管理的義務;掌握證券公司的誠信從業管理責任;了解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行業誠信建設的自律管理機制及措施。
(測試涉及的以上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行業自律規則,如有修訂,以修訂版為準)
證券從業資格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