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異常抵扣憑證76號公告是2016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告內容,其中原公告中第二條第(二)項條款已廢除,為方便大家查看,已刪除。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效防范稅收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現將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聯)企業的判定
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二、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一)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范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二)異常憑證由開具方主管稅務機關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具體操作規程另行明確。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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