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管局辦公室發布中央機關2022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通知,2022年度繼續教育時間為2022年4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請仔細閱讀下面的相關內容:
國管局辦公室關于做好2022年度中央機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
國管辦發〔2022〕11號
中央機關各部門、各單位辦公廳(室),中央管理在京企業辦公廳(室):
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財會〔2018〕10號)規定,為進一步做好2022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教育培訓對象和學分要求
(一)培訓對象。凡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均須從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參加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培訓分為高級和中初級兩個等級。中央機關和中央管理在京企業具有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總會計師(含行使總會計師職責的財務總監)、財務會計部門負責人,以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取得或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5年以上并擔任處級以上職務的人員,均應當參加高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其他人員應當參加中初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退休或不再從事會計工作的,可自愿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二)學分要求。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學分不得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二、繼續教育形式和學分標準
(一)本年度以下形式繼續教育培訓,按照每學時3學分,每天培訓不超過18學分進行折算:
1.參加國管局登記的培訓機構組織的網絡培訓或面授培訓;
2.參加各單位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3.參加財政部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4.參加國管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5.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二)本年度其他形式繼續教育,按照相應標準進行學分折算。具體形式和學分標準參見《中央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登記表》。
三、繼續教育學習、學分登記與查詢
為提高繼續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我們對中央機關會計網進行了升級改版,建設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系統。請各單位按照以下步驟組織會計人員開展繼續教育學習、學分登記與查詢。
(一)信息采集。中央機關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應當先完成信息采集,未采集的會計人員將無法進行繼續教育學習和學分登記。信息采集流程如下:
登錄中央機關會計網,點擊“人員管理-個人信息管理入口”,按照要求注冊并填寫基本信息。請各單位及時審核采集信息,確保本單位會計人員能夠參加2022年度繼續教育。
(二)學習流程。會計人員信息采集成功后,如參加國管局登記的培訓機構組織的網絡培訓或面授培訓,需登錄中央機關會計網,點擊“繼續教育-學習入口”,進入中央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系統。
1.報名。參加網絡培訓,需在系統內點擊“網絡培訓”,選擇機構進行報名。參加面授培訓,需在系統內點擊“面授培訓”,選擇培訓機構、培訓期次進行報名,或電話聯系機構進行報名。
2.學習。參加網絡培訓,報名后進入機構網站進行繳費學習。參加面授培訓,報名后線下參加學習。
3.評價。為加強培訓課程質量管理,會計人員在完成學習后需進行課程評價和管理評價。參加網絡培訓,需在系統內完成評價。參加面授培訓,由培訓機構組織學員通過面授評價小程序完成評價,或者登錄系統,點擊“面授培訓-報名記錄”完成評價。
(三)學分登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登記方式及有關證明材料參見《中央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登記表》,我局將在收到相關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學分登記。
(四)學分查詢。會計人員可登錄中央機關會計網,點擊“人員管理-個人信息管理入口”,進入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點擊“繼續教育”模塊進行查詢,或進入繼續教育管理系統,點擊“學分查詢”模塊進行查詢。
四、其他事項
(一)時間安排。2022年度繼續教育時間為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度繼續教育網絡培訓截止時間為2022年6月30日,2017-2020年度繼續教育補修截止時間為2022年6月30日,此后不再補修以前年度繼續教育學分。請未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盡快通過網絡培訓補齊學分。
(二)系統使用。會計人員可在繼續教育管理系統“在線下載”欄目,查詢并下載系統操作手冊。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及時向我局反饋。
五、工作要求
(一)請各單位進一步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保障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督促會計人員通過多種形式參加繼續教育,提高繼續教育完成率,提升會計人員專業技術水平。下一步,我局將定期向各單位反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完成情況。
(二)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參加我局組織開展的高級和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應當完成近5個年度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三)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公開培訓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并在繼續教育管理系統及時發布培訓計劃和課程安排,不得隨意調整課程、師資等內容。會計人員自愿選擇培訓機構推薦的培訓教材,培訓機構不得強行推銷、搭售。
(四)培訓機構和參訓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北京市最新防疫政策要求,做好各項疫情防控工作,切實做到安全培訓。
附件:中央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登記表(附件詳情請見原文鏈接)
國管局辦公室
2022年4月6日
原文鏈接:http://www.ggj.gov.cn/kjw/kjwtzgg/202204/t20220411_353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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