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內蒙古軟考辦發布了2024下半年內蒙古軟考報名通知,2024年內蒙古軟考下半年報名時間為2024年9月2日-9月11日17:00,請相關報考人員按通知的要求完成報名工作。
關于2024年下半年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報名的通知
根據《關于2024年度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工作安排及有關事項的通知》(計考辦〔2024〕1號)要求,現將2024年下半年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考試報名
考試采取網上報名和網上繳費的方式進行。報考人員可直接登錄全國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網上平臺(https://bm.ruankao.org.cn/sign/welcome)報名。
網上報名時間:2024年9月2日-9月11日17:00;
網上交費截止時間:2024年9月12日17:00;
網上打印準考證時間:2024年11月4日-11月9日。
二、考試級別和各級別專業資格
下半年高級級別設系統分析師、系統架構設計師、網絡規劃設計師、系統規劃與管理師4個專業資格;中級級別設軟件設計師、網絡工程師、信息安全工程師、信息系統監理師、多媒體應用設計師、系統集成項目管理工程師6個專業資格;初級級別設網絡管理員、信息系統運行管理員2個專業資格。
三、考試時間和科目
具體考試時間和考試科目見準考證。
四、考區設置
此次考試在區直(呼和浩特)和其他11個盟市均設置考區,考試詳細地址以準考證為準。
五、考試費用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28號)和原內蒙古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核定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等收費的批復》(內計費字〔2002〕887號)規定,每人收取報名費20元,每人每科次收取考務費68元。
六、應試人員資格審核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18號)精神和《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考務管理規定》要求,計算機軟件資格考試內蒙古考區原則上只接受在內蒙古自治區居住、學習或工作的人員報名。應試人員報名時,應根據工作地或居住地正確選擇報名地市。同時,為了進一步優化應試人員管理方式,創建更加公平有序的考試環境,本次考試報名要對應試人員進行網上資格審核。資格審核通過的方可進入下一報考環節。
身份證號碼以15數字開頭的應試人員,在報名時須以附件形式上傳身份證原件正反面或戶口本原件信息首頁(戶主頁)和本人頁。
身份證號碼非15數字開頭的應試人員,在報名時須選擇以下任意一項證明材料上傳。
(一)戶籍信息為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的戶口本首頁(戶主頁)和本人頁。
(二)所屬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信息為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的戶籍證明。
(三)所屬居住地的社區委員會提供的居住信息為內蒙古自治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居住證明。
(四)應試人員本人近半年內任意一個月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范圍的社保交費證明。
(五)在內蒙古自治區就讀的在校大學生須提供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下載PDF格式學籍證明報告。
(六)部隊考生提供身份證原件正反面及有效期內的軍官證。
要求:證明材料要能清晰、準確的識別出應試人員信息,并加蓋材料提供方的印章(或電子印章);身份證件、戶口本等上傳信息均要求為原件。
報考人員所填信息或提供的證明材料必須真實、準確與本人真實信息相符,如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的,一經查實,即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七、考試有關事項
(一)有關考試大綱及教程修訂出版信息在“中國計算機技術職業資格網”上發布。
(二)應試人員須攜帶準考證及有效證件原件進入考場,攜帶準考證上允許的考試用具參加考試;考試開考5分鐘后一律禁止入場。
(三)報名時上傳的證明材料格式可為:Jpg、Jpeg、Png、Pdf中任意一種,且只允許上傳一個附件,如有多頁請合并成一個文件。(學信網學籍驗證報告只可用PDF格式)
(四)為保障考試安全,維護考試公平公正,人事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對應試人員進入或離開考場、考點,提出規范性要求;查驗應試人員身份證件、所攜帶物品,必要時可借助專門設備、專業人員進行檢查;依法收繳考試作弊設備,集中保管應試人員違規攜帶的工具、資料等物品;對考試現場秩序和考試組織實施過程進行視頻監控;在必要范圍內,協調通訊管理部門對無線通訊等進行干擾或屏蔽;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應妥善保護好自己的答題內容,防止他人抄襲。考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等甄別為雷同答卷的,將給予雙方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六)應試人員在考試期間,要遵守考場規則,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遵從試題作答要求。若在考試過程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進行認定和處理。涉嫌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活動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內蒙古自治區人事考試院
2024年8月26日
原文鏈接:http://www.impta.com.cn/gonggao/2024826111200.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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