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加強教師資格證書管理,維護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資格證書的嚴肅性,按照關于印發《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教人[2001]6號)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北京市教師資格證書補辦換發辦法
為加強教師資格證書管理,維護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資格證書的嚴肅性,按照關于印發《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教人[2001]6號)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教師資格證書的補辦
(一)依法持有教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因證書遺失,向原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補辦申請的,屬于教師資格證書的補辦
(二)補辦教師資格證書所需材料
1、補辦教師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見附表)
2、本人檔案中存放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或《教師資格過渡認定申請表》原件和復印件。
3、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張。
4、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身份證號碼、姓名等信息變更的,需發證機構或戶籍管理機構出據證明)。
二、教師資格證書的換發
(一)依法持有教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因證書毀損等影響使用或證書相關信息變更,向原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換證申請的,以及教師資格證書發放后,發現錯字、污損、缺章等,持證人提出換證申請的,屬于教師資格證書的換發。
(二)換發教師資格證書所需材料
1、個人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發教師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
2、本人檔案中存放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或《教師資格過渡認定申請表》原件和復印件。
3、原教師資格證書。
4、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張。
5、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如身份證號碼、姓名等信息變更并與申請表不一致的,需發證機構或戶籍管理部門出據證明)。
三、補辦、換發的辦理機構
1、幼兒園、小學、初中教師資格證書由各區縣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辦理。
2、高校、高中、中職(含中職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證書由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辦公室辦理。
四、補辦、換發的時間與每年受理教師資格申請時間相同,一年兩次。
五、補辦、換發工作要求
1、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補辦或換發教師資格證書材料,需補充完善材料的要當面告知。經審核,符合補辦、換發規定的按程序辦理。
2、補辦、換發教師資格證書填制內容,除信息變更和糾錯之外,應與原件內容保持一致。證書上加蓋批準補辦、換發證書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公章、鋼印。 補辦或換發的教師資格證書,應在證書備注頁和個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或《教師資格過渡認定申請表》備注欄中注明緣由及補辦時間。
3、補辦、換發證書所需空白證書,由各區縣認定機構統一向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辦公室申請,內容包括:需補辦、換發證書的類別、數量、人員登記等,由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辦公室向統一申請。換發的錯損教師資格證書由各辦理機構簽注“作廢”字樣監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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