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暨南大學發布了2022年碩士研究生招生簡章,包括招生計劃、報考條件、網上確認(現場確認)要求、報名時間以及學制學費等內容。希賽網整理了詳細內容,供各位研考生查看。
以下是2022年暨南大學考研招生簡章,希望大家及時關注目標院校考試信息,為備考做好準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的精神與要求,特制定我校2022年碩士研究生招生簡章。本招生簡章若與相關規定不一致,則以文件為準。
第二條 2022年暨南大學面向中國大陸高校計劃招收碩士生約5100人,其中全日制碩士生約4300人,學術型碩士生約1700人,專業學位碩士生約2600人;非全日制碩士生約800人,實際招生規模以下達計劃為準。我校“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招生約36人,“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招生約32人,單獨考試專項計劃招生約10人。
第三條 招生專業目錄中公布的各學院、各學科專業的招生指標僅為預計招生數,且已包含推免生名額。學校將根據推免生接收錄取情況,于2021年10月中旬再詳細公布各學院各專業的統考招生計劃。在2022年錄取階段,我校將根據下達計劃與統考生初、復試情況對各專業招生計劃進行相應調整。最終招生總人數以正式下達的招生計劃文件為準,擬招收推免生人數以最后推免生系統確認的錄取人數為準。
第四條 我校招收碩士研究生,旨在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碩士研究生按其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兩種。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研究生招生規定,通過研究生入學考試或者承認的其他入學方式,被具有實施研究生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錄取,在基本修業年限或者學校規定年限內,全脫產在校學習的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研究生招生規定,通過研究生入學考試或者承認的其他入學方式,被具有實施研究生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錄取,在基本修業年限或者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一般應適當延長基本修業年限)內,在從事其他職業或者社會實踐的同時,采取多種方式和靈活時間安排進行非脫產學習的研究生。2022年我校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僅面向在職定向就業人員招生,錄取類別為非全日制定向,考生檔案不轉入學校,學校也不接受戶口轉入、不提供獎學金、住宿、公費醫療和就業派遣。
第五條 招生對象主要為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本科畢業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同等學力的中國內地公民。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復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復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含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
第二章 報名
第六條 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僅限大陸地區)。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身心健康狀況符合和我校相關要求。
(四)考生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等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錄取當年正式入學報到前須取得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或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否則錄取資格無效。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后滿2年(從畢業后到錄取當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我校根據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4.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征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6.同等學力考生報考應同時滿足以下具體業務要求:
1)通過英語CET-4級或達到同等水準;
2)已修讀8門本科階段主干課程。
我校部分專業不接受同等學力或跨專業考生,詳見招生目錄相關專業要求。
第七條 報名參加全國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報名參加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六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非法學專業(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專科層次法學類畢業生和自學考試形式的法學類畢業生等不得報考)。
(二)報名參加法律(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六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法學專業(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專科層次法學類畢業生和自學考試形式的法學類畢業生等方可報考),獲得法學第二學士學位的可報考法律(法學)專業學位。
(三)報名參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碩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碼為125601]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六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后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承認的高職高專學歷或大學本科結業后,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相關考試招生政策同時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見》(教研〔2016〕2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報名參加除法律(非法學)、法律(法學)、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外的其他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第六條中的各項要求。
(五)報考參加我校以下非全日制專業學位(金融、審計、出版、公共衛生、護理)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具有1年以上相關行業工作經驗。
第八條 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六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二)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后連續工作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干,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回原單位定向就業本單位的在職人員;或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后工作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回原單位定向就業本單位的在職人員。
第九條 經本科畢業學校(具有開展推免工作資格的高校)選拔并確認資格的推免生,須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網址:http://yz.chsi.com.cn/tm)填報志愿,并在我校規定時間參加復試。截止規定日期仍未落實接收單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資格。已被接收錄取的推免生,不得再報名參加全國統考。
凡按規定可接受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十條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兩個階段。所有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均須進行網上報名,并在網上確認(現場確認)網報信息和采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同時按規定繳納報名費。
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選擇就讀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手續;單獨考試考生應選擇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手續;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和工程管理等專業學位的考生和其他考生應選擇工作或戶口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辦理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手續。
(一)網上報名要求。
1.網上報名時間:2021年10月5日—25日每天9:00-22:00 。逾期不再補報,也不得再修改報名信息。網上預報名時間為2021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在規定時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公網網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網址:http://yz.chsi.cn,以下簡稱“研招網”)瀏覽報考須知,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報考點以及報考招生單位的網上公告要求報名。報名期間,考生可自行修改網報信息。逾期不再補報,也不得再修改報名信息。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3.考生報名時只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專業。待考試結束,公布考生進入復試基本分數要求后,考生可通過研招網調劑服務系統了解暨南大學的調劑辦法、生源缺額等信息,并按相關規定自主多次平行填報多個調劑志愿。
4.考生應按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和提供真實材料。
5.考生(含推免生)要準確填寫本人所受獎懲情況,特別是要如實填寫在參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教育考試過程中因違紀、作弊所受處罰情況。對弄虛作假者,我校將按照《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嚴肅處理。
6.報名期間系統將對考生學歷(學籍)信息進行網上校驗,考生可上網查看學歷(學籍)校驗結果。考生也可在報名前或報名期間自行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http://www.chsi.com.cn)查詢本人學歷(學籍)信息。
未通過學歷(學籍)校驗的考生應及時到學籍學歷權威認證機構進行認證,應在我校規定時間內將認證報告提交核驗。
7.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的考生,在網上報名時須如實填寫少數民族身份,且申請定向就業少數民族地區。
8.“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招生以考生報名時填報確認的信息為準。
9.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考生,應為高校學生應征入伍退出現役,且符合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者(高校學生指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下同)。考生報名時應選擇填報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并按要求填報本人入伍前的入學、入伍、退役等相關信息。
10.現役軍人報考地方或軍隊招生單位,以及地方考生報考軍隊招生單位,應事先認真閱讀了解解放軍及招生單位有關報考要求,遵守保密規定,按照規定填報報考信息。不明之處應事先與招生單位聯系。
11.考生應認真了解并嚴格按照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選擇填報志愿。因不符合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造成后續不能網上確認(現場確認)、考試(含初試和復試)或錄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12.考生應按要求準確填寫個人網上報名信息并提供真實材料。考生因網報信息填寫錯誤、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含初試和復試)或錄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二)網上確認(現場確認)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在網上或到報考點指定地點現場核對并確認其網上報名信息,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時間以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公告為準,逾期不再補辦。具體時間地點詳見各報考點公告。
2.考生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應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應屆本科畢業生持學生證)和網上報名編號,由報考點工作人員進行核對。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考生還應提交本人《入伍批準書》和《退出現役證》。
3.未通過網上學歷(學籍)校驗的考生,在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時應提供學歷(學籍)認證報告,以供核驗。
4.所有考生均要對本人網上報名信息進行認真核對并確認。報名信息經考生確認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寫錯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5.考生按規定繳納報考費,按報考點規定配合采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
6.報考點工作人員發現有考生偽造證件時,應通知并配合公安機關暫扣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 每一位考生須認真按照我校招生簡章要求自行核對是否符合報考條件。因報考條件不符帶來的相應后果由考生自負。我校將重點核查考生填報的學歷(學籍)信息,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準予考試。考生填報的報名信息與報考條件不符的,將不準予考試。
考生應在2021年12月18日至12月27日期間,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準考證》使用A4幅面白紙打印,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考生憑下載打印的《準考證》及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初試和復試。
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并遵守相關約定及要求。
第三章 初試
第十二條 初試日期:2021年12月25日至12月26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在12月27日進行。
第十三條 初試一般設置四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十四條 教育學、歷史學、醫學門類初試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體育、文物與博物館、藥學、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公共衛生、護理等專業學位碩士初試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125601]、工業工與管理[125603]、會計和審計專業學位碩士初試設置兩個單元考試科目,即外國語、管理類綜合能力,滿分分別為100分、200分。
第十五條 關于考試科目。
(一)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心理學專業基礎、臨床醫學綜合能力(中醫)、臨床醫學綜合能力(西醫)、管理類綜合能力、法律碩士專業基礎(非法學)、法律碩士綜合(非法學)、法律碩士專業基礎(法學)、法律碩士綜合(法學)、經濟類綜合能力。
(二)自命題科目由學校負責。
(三)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第四章 復試
第十六條 復試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創新能力、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等,是碩士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復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復試成績及格者能否錄取,以考生的總成績排名為準。
第十七條 按照一區、二區制定并公布參加全國統一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一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重慶、四川、陜西等21省(市);二區包括內蒙古、廣西、海南、貴州、云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0省(區)。原則上學術學位類按學科門類分別劃線,專業學位類按專業學位類別分別劃線(工商管理等管理類專業學位將根據情況分別劃線)。
報考地處二區招生單位且畢業后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定向就業的少數民族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或者工作單位和戶籍在國務院公布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定向就業原單位的少數民族在職人員考生,可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
第十八條 學校在確定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基礎上,結合生源和招生計劃等情況,自主確定本單位進入復試的基本要求及其它學術要求。學校根據相關要求自主確定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
學校依據有關政策自主確定并公布單獨考試的考生和“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要求。
第十九條 學校各專業不接受破格復試申請。
第二十條 各學科專業復試方案由學校研究生院統籌,各招生單位負責制定,內容包括復試時間、地點、方式、初試成績基本線、差額復試比例、復試權重、復試考生名單等。復試方案、復試辦法、程序要求由研究生院負責公布,復試工作細則由各招生單位制定。全部復試工作一般應在2022年4月底前完成。復試應采取差額形式,差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50%,生源充足的專業,要適度擴大差額復試比例。
第二十一條 對以同等學力身份(以報名時填報的信息為準)報考的考生,復試時,應加試至少兩門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本科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筆試,加試科目成績不計入復試總成績,但不及格者不予錄取。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等專業學位的同等學力考生可以不加試。對成人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復試時尚未取得本科畢業證書的自考和網絡教育考生是否予以加試,由各學院自主決定。
第二十二條 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會計碩士、審計碩士的思想政治理論考試在復試中進行,由學校統一命題管理,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二十三條 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在復試中進行,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二十四條 各招生單位在復試前應對考生的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以報名網上確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所獲得的文憑為準)、學歷學籍認證報告、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復試。
對考生的學歷學籍信息有疑問的,招生單位應要求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少數民族考生身份以報考時查驗的身份證為準,復試時不得更改。少數民族地區以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簡表》為準。
學校認為有必要時,可對考生再次復試。
第二十五條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愿者”等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現役退役,達到報考條件后,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納入“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招錄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在部隊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可申請免試(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項目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5分。
加分項目不累計,同時滿足兩項以上加分條件的考生按較高項加分,學校研究生招生辦公室要對加分項目考生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核實。
第二十六條 考生體檢工作在考生擬錄取后組織進行,體檢須在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招生單位參照、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定,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
第五章 調劑
第二十七條 考生調劑基本條件:
(一)符合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
(二)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三)調入專業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應在同一學科門類范圍內。
(四)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試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應與調入專業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相同。
(五)第一志愿報考照顧專業(指體育學及體育碩士,中醫學、中西醫結合及中醫碩士,工學照顧專業,下同)的考生若調劑出本類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達到調入地區該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第一志愿報考非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入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調入地區對應的非照顧專業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體育學與體育碩士,中醫學、中西醫結合與中醫碩士,工學照顧專業之間調劑按照顧專業內部調劑政策執行。
(六)第一志愿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會計、審計專業學位的考生可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考生也不得調入以上專業。第一志愿報考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的考生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考生也不得調入該專業。
(七)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人骨干人才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到該計劃以外錄取;未報考的不得調劑入該計劃錄取。
(八)參加單考的考生不得調劑。
(九)報考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關政策調劑到其他專業,報考其他專業(含醫學學術學位)的考生不可調劑到臨床醫學類專業學位。
第二十八條 所有調劑考生必須通過指定的“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進行。
第二十九條 我校具體調劑政策以當年調劑公告為準。
第六章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內容應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招生單位要將考生考試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思想品德考核結果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三十一條 學校在復試的同時,可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導師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還可采取“函調”或“派人外調”的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擬錄取名單確定后,學校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政治思想情況和品德情況。函調的考生現實表現材料,需由本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加蓋公章。
第七章 錄取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下達的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復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
第三十三條 學術型招生計劃可調整到專業學位使用,但專業學位招生計劃不得調整到學術型專業使用。全日制招生計劃和非全日制招生計劃不得互相調整使用。
第三十四條 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均須在被錄取前與招生單位、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合同;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的定向就業碩士研究生。考生因報考碩士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不能復試或無法錄取,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各招生單位不得將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的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或上報。
招生單位為錄取考生打印《錄取登記表》,蓋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
第三十六條 新生應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并向招生單位請假。無故逾期2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錄取當年正式入學時未取得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錄取資格無效。
新生報到后,招生單位應對其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專業素質、身心狀況等全面復查,發現有不符合標準者按照本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在2022年5月1日前,被錄取的新生,經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錄取為保留入學資格的考生納入招生單位當年的招生計劃。
第三十八條 擬錄取名單由研究生院統一公示,且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研究生院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
第八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員,一律按《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弄虛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第四十條 相關單位應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并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一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單位與個人,一律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令第36號)嚴肅處理,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還將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四十二條 招生工作中,嚴禁招生單位內部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舉辦或參與舉辦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嚴禁招生單位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場所和設施,嚴禁招生單位委托社會培訓機構進行考試招生輔導培訓、招生宣傳和組織活動,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研究生及軍隊系統的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的辦法由軍隊相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推薦免試工作及招收港澳臺地區人士、外籍人士為碩士研究生的管理辦法由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未盡事宜,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五條 學制、學費及獎助體系另文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簡章由學校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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