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安徽省經濟委員會發布了安徽省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詳細內容請看下文。更多關于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的相關內容,請關注希賽網高級經濟師頻道。
安徽省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我省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和能力,推進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經濟專業人才隊伍,營造人才輩出、人盡其才、多出成果的社會氛圍,更好地發揮廣大經濟專業技術人員在促進安徽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和我省職稱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經濟專業特點,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進行評價。取得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具備承擔相應崗位工作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條 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經濟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職稱、身份等條件限制,破格申報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在我省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含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下同)中從事工交、建筑、農業、商貿、餐旅、房地產、財政、稅務、價格、金融、保險、郵電、工商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經濟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仍從事經濟專業技術工作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經濟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已取得非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凡符合本標準條件的,可根據工作需要申報評審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團結協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七條 愛崗敬業,勇于開拓,努力進取,有鉆研和創新精神。任期內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達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學歷、資歷條件
申報評審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后,取得經濟師資格并從事經濟工作滿2年。
(二)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后,取得經濟師資格并從事經濟工作滿5年。
(三)獲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經濟工作滿20年,取得經濟師資格滿5年。
(四)獲中專學歷后,在縣城以外(不含縣城)基層單位從事經濟工作滿25年,取得經濟師資格滿5年。
(五)先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取得《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學歷的經濟專業技術人員,須從取得規定學歷之日起,任滿一個原崗位基本年限后方可申報。
(六)原取得其他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轉崗從事經濟工作一年后參加經濟師資格考試合格(轉崗前后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滿一個基本任職年限)。
第九條 外語條件
能夠比較熟練地運用一門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除符合省人事部門規定的免試條件外,均須參加全國職稱外語考試并取得合格證。
第十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能夠熟練地應用計算機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除符合省人事部門規定的免試條件外,均須參加全國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并取得合格證。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條件
按照省人事部門的要求,結合崗位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取得安徽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第五章 能力和業績條件
第十二條 專業理論知識和能力條件
申報評審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具有堅實的經濟類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法律法規知識,了解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發展現狀和趨勢,有主持各類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項目籌建和經濟領域課題研究的能力,能夠獨立解決重要經濟活動中的難題,能夠指導中、初級經濟專業技術人員完成經濟管理、經濟研究、技術培訓等任務。
第十三條 業績成果條件
申報評審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各類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2年以上,連續2年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扭虧增盈做出突出貢獻。
(二)作為骨干參與各類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3年以上,為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做出重要貢獻,并使企業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主持各類小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3年以上,連續2年主要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四)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省(部)級以上項目1項以上或市(廳)級重點項目2項以上的立項、籌建、投產等全過程工作,投產后達到設計指標。
(五)省(部)級以上經濟類研究課題1項以上或市(廳)級經濟類重點研究課題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研究成果均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六)獲得省(部)級三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一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二等獎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七)在經營管理上有創新,對改進本單位(本部門)工作和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貢獻,對行業的經濟活動有重大指導作用,并獲得市(廳)級以上“優秀企業家”、“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
以上業績成果條件須經省、市有關行政(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或以成果鑒定證書、獎勵證書為準。
第十四條 論文著作條件
申報評審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發行本人獨著的經濟類著作、譯著(有ISBN書號,下同)1部;或與他人合著,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5萬字。
(二)獨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報紙理論版(有CN或ISSN刊號,下同)上發表經濟類學術論文、調研報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三)獨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學術期刊、報紙理論版上發表經濟類學術論文、調研報告1篇, 以及在市級以上學術期刊、報紙理論版上發表經濟類學術論文、調研報告2篇以上,或為解決重大經濟問題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研報告、經濟分析報告、重大項目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須經省、市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確認)。
第六章 破格條件
第十五條 破格申報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除符合本標準條件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業績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三等或省(部)級二等獎1項以上,或省(部)級三等獎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以獎勵證書為準)。
(二)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各類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近3年來連續使企業有較大幅度盈利或實現扭虧為盈,成效顯著(須經省、市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三)主持或作為骨干完成省(部)級以上工程、技改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了項目下達部門的竣工驗收。
(四)省(部)級以上經濟類研究課題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獨立提出和制訂研究方案,并完成重要研究項目,研究成果均達到省內領先水平,經項目下達部門行文確認。
二、論文著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由省級以上出版社公開出版發行本人獨著的經濟類專著、譯著1部(不少于8萬字),或主持編寫(主編、副主編或其他執筆人)省以上范圍通用教材(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10萬字)。
(二)在國際權威性學術期刊上發表經濟類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在級學術期刊、報紙理論版上發表經濟類學術論文3篇以上。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符合本標準條件者可通過所在單位申報,各級人事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逐級上報,以市、廳(局)為單位匯總造冊并開具委托評審函,統一報省經濟系列高評會辦事機構組織評審,不受理個人直接申報。中央駐皖單位、省屬企事業單位可直接匯總報送。
第十七條 申報人的業績成果和發表論文著作時間從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時開始計算,判定是否符合條件的依據是個人提供各類有效材料的原件或經單位審核蓋章的復印(復制)件。申報人在縣城以外(不含縣城)基層單位從事經濟工作的,業績成果和論文著作方面的條件可適當傾斜。
第十八條 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須被聘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并滿一個基本任職年限。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或確定為不合格者,當年不得申報且任期順延;受黨紀和行政處分未解除者不得申報;已定性為重大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或申報材料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者,除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外,在此后的2年內不得申報。
第二十條 本標準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所稱“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年以上”含2年。
(二)所稱“學歷”,是指承認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
(三)所稱“主持”,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產管理和經營管理的單位負責人;“骨干”是指具體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工作的負責人或是具體從事生產管理、經營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負責人。“主要完成人”是指獎項、項目(課題)的主持人和主要參加者。
(四)所稱“較大的經濟效益”,是指年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的企業年創利稅300萬元以上,其他企業年創利稅50萬元以上;“顯著的經濟效益”,是指年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的企業年創利稅500萬元以上,其他企業年創利稅100萬元以上;“較大幅度盈利”,是指年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的企業年盈利1000萬元以上,其他企業年盈利300萬元以上。(均須由財政或稅務部門提供證明)
(五)所稱“獎勵”,類型包括科技進步獎、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管理成果獎以及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與經濟專業有關的綜合獎項等。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條件由省人事廳和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條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皖經貿人事〔2001〕419號文公布的高級經濟師任職資格條件同時廢止。
原文鏈接:http://hrss.ah.gov.cn/wtjd/zcpp/8394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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