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建訴訟參加人員有哪些?二建訴訟的參加人員主要包括訴訟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具體的訴訟參加人員可能會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法律法規以及法院的要求而有所變化。
二建訴訟的參加人員主要包括訴訟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具體的訴訟參加人員可能會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法律法規以及法院的要求而有所變化。
1、民事訴訟當事人:廣義=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
狹義=原告+被告
(1)共同訴訟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可以合并審理,一同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的人。
(2)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三:對他人爭議的標的具有獨立請求權,有權提起訴訟)+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三:雖無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法院也可以通知他訴訟)。
(3)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生效判決的部分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效益,則第三人行使撤銷之訴的法定期限是6個月。
2、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3、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4、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5、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情形,不能認定為訴訟代理人已獲得特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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