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九條指出: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污損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向原注冊機關申請補辦。原注冊機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但是根據《關于取消27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和證明材料的通知》,二級建造師證書遺失補辦,不再需要刊登遺失聲明。
二建證書申請補辦需提供以下資料:
1.個人書面申請(寫明證書名稱、專業名稱、證書頒發日期并詳細說明補辦原因)。
2.提交存檔的“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復印件一份,加蓋單位公章。
3.刊登遺失證書證明的報紙原件。(報紙必須是市級以上,有統一的報刊號)登報內容:姓名、證書名稱、專業、級別、發證時間及證書編號;如果是更換證書的,申請人要提供已損壞的資格證原件。
4.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居民身份證正反面復印)。
5.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照一張。
二級建造師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