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
第二十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
注冊建造師的具體執業范圍按照《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執行。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注冊建造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第二十三條
注冊建造師在每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繼續教育的具體要求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注冊建造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第二十五條
注冊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七)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八)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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