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素質,提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行業發展,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級注冊建造師應通過繼續教育,掌握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增強職業道德和誠信守法意識,熟悉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新方法、新技術,總結工作中的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執業能力。
第三條 一級注冊建造師按照本辦法參加繼續教育,是申請延續注冊和逾期申請初始注冊、增項注冊、重新注冊(以下統稱注冊)的必要條件。
第四條 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每個注冊有效期內應取得60學分。注冊兩個及以上專業的,每增加一個專業還應增加取得相應專業30學分。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全國一級注冊建造師的繼續教育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本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水利、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鐵路、民航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業協會組織制定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教學大綱、編寫綜合教材,建立測試題庫。住房城鄉建設部委托住房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建立一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學習質量測試試題庫。
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行業協會負責本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專業教材編寫、擬定課程學分,并編制專業測試命題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一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學習質量測試工作。
第七條 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綜合教材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
(三)注冊建造師職業道德規范。
第八條 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專業教材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頒布的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
(二)本專業相關新標準、新技術、新工藝。
(三)工程項目管理案例。
第九條 一級注冊建造師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第十條 一級注冊建造師完成繼續教育相關內容學習后,應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定地點參加繼續教育學習質量測試,測試合格后,即可取得相應學分。注冊建造師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學分累計達到要求的,可在相應網站自行打印帶二維碼的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一級注冊建造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從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應證明的,可充抵繼續分學分。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充抵繼續教育學分累計不得超過30學分。
(一)參加全國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及命題工作,每次計20學分。
(二)參加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教材編寫工作,每次計20學分。
(三)在公開發行的省部級期刊上發表有關建設工程技術、項目管理等學術論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計10學分;公開出版5萬字以上專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計10學分。
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學分的充抵認定,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負責。
第十二條 對于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合格證書的,一經發現,取消其繼續教育學分,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對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各專業牽頭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責任,造成繼續教育工作開展不力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四條 一級注冊建造師在參加繼續教育期間享有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其聘用單位應重視一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繼續教育,并提供經費和時間支持。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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