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甘肅省財政廳發布了甘肅省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更多關于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條件的相關內容,請關注希賽網高級會計職稱頻道。
關于印發《甘肅省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9〕279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蘭州新區組織部、財政局,省直各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甘肅礦區人社局、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現將《甘肅省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試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職改辦、省財政廳會計處,以便修改完善。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財政廳
2019年8月9日
甘肅省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會計系列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貢獻,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廣大會計專業技術人才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我省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會計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才(含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可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職稱,包括正高、副高2個層級,職稱名稱依次是:正高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會計師對應一至四級,高級會計師對應五至七級。正高級會計師實行評審方式,高級會計師實行“考評結合”方式。評價的職稱在全省范圍有效。
第四條 本系列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實行“以考代評”方式。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會計師對應八至十級,助理會計師對應十一至十二級。本系列不設員級職稱。
第五條 本系列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特殊評價暫行辦法》(甘人社通〔2018〕267號)的下列人才,可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一)全省作出重大貢獻人才;
(二)從國內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
(三)全省新興產業、身懷絕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臨夏州引進人才。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六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和科學精神,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干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七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得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在會計工作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損害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二)存在違反會計行業職業道德相關行為的。
(三)存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九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在會計人員信息庫中列入失信 “黑名單”。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除“一票否決”、撤銷職稱外,根據或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章 正高級會計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條 專業能力。在全省會計領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能熟練掌握會計專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準則制度。具有廣博、堅實的會計理論知識和專業水平。能熟練掌握和應用財務會計分析、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能及時掌握會計行業發展前沿動態,有較高的學術造詣,有較強的財務研究和管理能力,有穩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統的研究成果,具有開拓會計專業新研究領域的能力。
第十一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突出。受到省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經濟效益。
(二)科研能力強。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或公開出版或發表會計專業相關的專著、論文。
(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能積極參與一個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
(四)是全省會計領域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或培養、指導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取得突出業績。
第十二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學本科以上畢業,任高級會計師或與其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優秀。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次評委會評審未通過,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四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甘財會[2019]21號)規定的學習任務。
第十五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夠體現會計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和水平的標志性成果代替論文答辯,包括:高質量工作總結、課題、財務制度、管理辦法、會計業務操作規程或被部委認可的高水平研究報告等。
第十六條 幫扶基層經歷。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它省、市屬單位中2020年以后晉升高級職稱的人員,必須有在縣以下基層對口單位1年以上的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十七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工作交流,并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十八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夠熟練運用計算機開展本專業領域的設計、制作、分析等工作。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十九條 達到下列(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級。獲級表彰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獲級科技獎二等獎(第6名后定額人員,前5名可按特殊人才申報)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級(含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項目1項,通過課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參考其它業績。
2.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或獲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第3、4、5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報)1次,或二等獎(第2、3、4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報)1次,或三等獎(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通過部委下達的全國性會計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課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或完成(前5名)部委頒布實施的標準1項;或獲全國會計高端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參考其它業績。
3.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獲省級科技獎勵一等獎(第3、4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報)1次,或二等獎(第2、3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報)1次;或完成(前3名)省級會計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課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或完成(前3名)省級行業部門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或獲省級會計高端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并取得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業績。
4.其它。獲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第6、7名)或省級科技一等獎(第5、6名)1次并獲部委、省級二、三等獎(定額內人員)任意1次;或獲省級科技三等獎(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
1.主持(前2名,下同)完成本專業省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鑒定、驗收,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推廣應用,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以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復文件為據)。
2.主持完成本專業市廳級科研項目或資政報告2項以上,并經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鑒定驗收或市廳級主要領導批示,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3.主持完成3個市廳級或2個省部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或3個大中型企業上市、改制、重組等方案的擬定,得到實施且效果顯著(由市、廳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出具實施效果依據)。
4.主持完成3個以上大中型企業或上市公司,或3個以上市廳級事業單位以及相當規模其它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等經濟領域的制度改革和管理創新,形成改革成果報告,并在省內或系統內推廣應用,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5.主持完成市廳級單位或大中型企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全面梳理業務流程,分析風險隱患,完善風險評估制度,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實現內部控制體系全面、有效實施。
6.主持或負責起草會計專業地方性法規、全省施行的財務、會計管理辦法;或受聘參與制訂全國已頒布實施的會計專業法律、法規、制度、準則、指南等,本人承擔完成了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
7.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被部委辦采納;或獲部委辦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或前述智庫研究成果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2項。
8.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會計管理領域研究有重大突破,取得開創性、先進性、成效顯著的會計管理成果,并得到財政部認可(提供認可依據)。
9.獲市廳級表彰2次。
10.培養指導至少3名本學科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縣委縣政府以上授予的先進稱號1次。
11.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專著、譯著、或列入部委計劃教材一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12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專著不作為個人成果)。
12.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或在國內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并在省內專業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論文2篇以上。
13.本人研究的某項課題、項目、發明創造等,雖未列入計劃、獲獎,但確實解決了全省本行業、本領域的技術難題,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業內3名及以上同行在職在崗正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舉薦。
14.黨的十八大以來,受聘為全國性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國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5年以上。
15.任現職前曾獲全國性表彰或科技獎勵的人才,參考其它業績。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備規定學歷或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或所學專業明顯不對口,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破格晉升。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十九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一項再增加第十九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四章 高級會計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專業能力。熟悉與會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或一個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及時了解國內外會計發展前沿動態,具備探索創新會計前沿理論知識水平。
第二十二條 技術能力。必須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并在有效期內。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受到市廳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主持、參與完成會計專業相關領域重要項目,能夠解決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有效提高了會計管理水平或經濟效益。
(二)科研能力較強。取得一定的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會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創新等,或公開出版或發表會計專業相關的專著、論文。
(三)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的編寫,或在會計理論研究、會計咨詢服務、會計實踐等專業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
(四)是本行業領域的學術、技術骨干,或培養、指導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取得突出業績。
第二十三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
(一)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學本科以上畢業,任會計師或與其相關職責工作滿5年;
(二)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專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20年以上并任會計師或與其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第二十四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其中,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和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五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規定的學習任務。
第二十六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夠體現會計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和水平的標志性成果代替論文答辯,包括:高質量工作總結、課題、財務制度、管理辦法、會計業務操作規程或被省委省政府認可的高水平研究報告等。
第二十七條 幫扶基層經歷。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和各類企業外,其它省、市屬單位中2020年以后晉升高級職稱的人員,必須有在縣以下基層對口單位1年以上的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工作中,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二十八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工作交流,并能借助詞典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九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統計專業工作實踐等。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技術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條 達到下列(一)或(二)款條件標準之一:(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或獲部委科技獎勵二等獎(定額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過部委下達的全國性會計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課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1項業績;或完成(前7名)部委頒布實施的標準1項;或考取全國注冊會計師職業資格,參考其他業績。
2.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二等獎(定額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參考其它業績;完成(前4名)省級會計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課題驗收和成果登記,且具備第(二)款中業績成果2項;或完成(前5名)省級行業監管部門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且具備第(二)款中業績成果1項;或獲省級會計高端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參考其它業績。
3.市廳級。獲市廳級表彰2次;或獲市廳級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市廳級科技一、二等獎(前2名)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完成(前3名)市廳級會計領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1項,通過課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并取得第(二)款2項業績。
4.其它。獲縣(區、市)委縣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獲省級科技三等獎(定額人員)1次,并獲市廳級科技一、二等獎(前3名)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三等獎(前2名)1次并獲縣(區、市)科技一等獎(前2名)1次。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
1.作為主持人(前2名,下同),負責完成縣級以上單位或大中型企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全面梳理業務流程,分析風險隱患,完善風險評估制度,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實現內部控制體系全面、有效實施。
2.作為主持人完成省直廳局或市州級以上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項目2個以上,或大中型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清算等項目2個以上;或主持完成廳(局)級及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專項審計、資產評估、管理咨詢等項目3個以上,被市級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在會計系統推廣應用,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以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批復文件為據)。
3.本人執筆起草的財務制度、管理辦法或會計業務操作規程等2項以上,被縣級以上單位或大中型企業采納執行或推廣應用,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4.作為課題負責人(前2名),完成市廳級以上財會研究課題、咨政報告1項以上,并經市廳級鑒定驗收,以市廳級業務主管部門批復文件為據,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5.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的研究報告、建言獻策報告、調研報告或政策建議等智庫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領導書面肯定性批示的;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采納的。
6.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連續獲得3次優秀等次。
7.培養指導至少2名本學科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單位主管部門授予的先進稱號1次。
8.獨立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專著、譯著、列入省計劃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8萬字(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專著、教材不作為個人成果)。
9.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在省級學術刊物發表學術論文2篇。
10.對確實有真才實學的人才,雖未獲得各級政府獎項、項目、發明創造等,但確實解決了本行業、本領域、本區域、本單位的技術難題,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經業內3名及以上同行高級專家實名舉薦。
11.黨的十八大以來,受聘為省級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省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或正、副秘書長5年以上。
12.受聘擔任省委政策研究室智庫專家或省政府參事室特約研究員。
13.任現職前曾獲省級表彰或省級科技獎勵的,參考其它業績。
第三節 破格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一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備規定學歷或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或所學專業明顯不對口,但任現職后工作業績貢獻突出,可破格晉升。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三十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后每破一項再增加第三十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
第三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級”指以黨中央、國務院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全國性”指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本條件標準將“市州級”和“廳級”簡稱“市廳級”。“市州級”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廳級”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
第三十四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獲省級獎勵按“全省知名”對待,獲部委以上獎勵按“全國知名”對待。對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獎勵、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于省級低于級對待,即按“全國性”對待。比如,獲省級科技獎一等獎(第3、4名)1次,可破格申報正高職稱,獲部委的全國性科技獎勵放寬至第5名。
第三十五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參考其它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較突出的業績做支撐;“幫扶基層經歷”包括參加工作以來有1年基層工作經歷即可;2016 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獎項、榮譽稱號、項目課題、標準規范、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 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托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別。本系列實行評聘分開。
第三十六條 獲得市廳級以上科技獎勵(含項目、標準等),每達到一次就計算為達到一項晉升條件標準。其它條件標準計算夠一項后不得累計計算。
同一成果(項目、著作、教材)既通過鑒定又獲獎,或同時獲幾個級別的獎勵,只能按較高級別計算1次,不重復計算。
同一論文獲獎、同一先進稱號也不得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較高級別認定。
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后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各類鑒定驗收、批復均以文件為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涉及“規章制度、管理辦法、操作規程”等業績條件的須提供領導簽發的文件原件或被采納單位的證明。
第三十七條 級論文已由權威期刊調整為國內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過去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范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核心期刊對待。核心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1 區和2 區(根據中科院JCR期刊分區(大類))的SCI 論文的,或發表在SSCI、A&HCI、《中國社會科學》、《求是》等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的定額人員,可代替1 篇核心期刊論文,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的定額人員,可代替1篇省級論文。獲1 項發明專利(前2 名)授權的,可代替1篇省級論文要求。
省級論文以查詢新聞出版局網站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沒有紙質期刊為依托的電子期刊暫不予認可。
第三十八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關于按系列(專業)修訂或制定我省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指導意見》(甘人社廳發〔2018〕2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從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31日。《甘肅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甘人職〔2016〕13號)和《甘肅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甘人職〔2014〕54號)同時廢止。
高級會計職稱備考資料免費領取
去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