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浙江會計之家發布了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詳情如下。更多關于高級會計職稱申報評審條件的相關內容,請關注希賽網高級會計職稱頻道。
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對高端會計專業人才的需要,客觀公正地評價高素質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使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和省有關職稱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適用于浙江省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申報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不包含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及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第三條 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申報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會計實務考試,并在取得成績合格證書后的3個評審年度內申報評價。
第四條 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原則,采用材料審核、量化賦分(詳見附《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試行)》)、評委會審議表決等方式。
第五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由省人力社保廳統一頒發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電子證書,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單位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思想品德條件
申報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本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勇于創新,敢于擔當,積極為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服務。
第七條 申報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后,擔任會計師職務(未實行評聘結合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申報人員從事與會計師職務相關工作,下同)2年以上。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后,擔任會計師職務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后,擔任會計師職務10年以上。
先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取得規定學位、學歷者,取得規定學位、學歷前后的會計師職務任職年限可合并計算。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具有標志性工作業績和專業水平的優秀人才,可以不受學歷(學位)、資歷限制,直接申報:
1.在全國500強企業、上市公司主管會計專業技術工作或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
2.獲得財政部、省財政廳頒發的先進會計工作者證書。
3.獲得財政部、省財政廳頒發的高端會計(會計領軍)人才培養證書。
4.獲得省部級三等或市廳級二等以上有關財務、會計等科研成果獎項的主要貢獻者(主持或執筆)。
5.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在全國范圍內公開招聘引進的具有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的業務骨干以上人才。
(五)不具備本條前述規定,但按照《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試行)》,自評分達到規定分值。自評分規定分值每年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并公布。
第八條 轉評申報條件
擔任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因崗位變動,現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報轉評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轉評人員必須取得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會計實務考試成績合格證。
第九條 其他條件
(一)在近3個年度單位考核中均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二)按規定完成近3個年度會計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條 堅持把信用和職業道德放在評價首位,注重評價申報人員能力素質和業績貢獻。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條有關規定和存在學歷、經歷、業績成果造假以及論文、科研項目等學術造假行為的,評審過程中實行“一票否決”,同時記入申報人員個人會計信用檔案。
第十一條 申報人員應系統掌握經濟管理、財務會計理論知識;具有較為豐富的財會工作經驗,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好的解決會計專業技術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獨立負責本單位或本單位某一方面的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創新管理方法或制度,有效促進單位會計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提高,工作業績較為突出。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理論水平
熟悉財會專業領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注重財務會計理論研究,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后,能結合本職崗位工作,獨立(或第一作者)撰寫并公開發表具有較高應用價值的財會專業論文;或主編(執筆)公開出版具有較高應用價值的財會專業著作、譯作、教材等;或主持(執筆)完成市廳級以上財務會計科研課題,結題的科研課題具有較高應用價值等。
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申報人員,其論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可提交被單位采納的由本人主持并實施的與會計崗位相關的分析報告、專題方案、財務案例等。
符合本評價條件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優秀人才,視同具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水平。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與能力
(一)在大中型企業擔任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或會計機構負責人(含正職、副職,下同)。
(二)在正式員工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或相當規模的其他經濟組織擔任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或會計機構負責人。
(三)在全國百強會計中介機構(稅務、資產評估機構,下同)擔任業務部門副經理以上職務;或在全省50強會計中介機構擔任合伙人。
(四)從事重要會計崗位,能獨立完成某一方面或主持某項重要工作,盡職盡責,成績突出的業務骨干。包括能夠合法合規地組織和開展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管理會計、內部審計、內部控制規范建設和會計人員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或負責(執筆)擬制、修訂與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制度、會計監督檢查方案、專業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等;或作為檢查組負責人承擔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案件的檢查工作和縣級以上司法部門委托的疑難復雜經濟案件的會計司法鑒定工作;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縣級以上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經濟可行性論證和大中型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清算等工作;或作為課題負責人承擔市廳級以上財會研究課題;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稅務、資產評估、管理咨詢等工作。
(五)被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聘為會計類咨詢專家,近三年參與咨詢服務活動3次以上,成效明顯。
(六)符合本評價條件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優秀人才。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
(一)主持、執筆擬制、修訂與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制度、會計監督檢查方案、專業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等,經實施后效果明顯。
(二)在參與經營決策、開展管理會計應用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管理會計案例報告、管理建議獲得認可或采納,對提升管理效率,實現發展戰略等方面成效明顯。
(三)在加強會計核算、重構或完善財務流程、增收節支、降低成本費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產安全、財務報告真實完整、團隊建設等方面,開拓創新,業績明顯。
(四)主持大中型企業或相當規模其他經濟組織年度審計、稅務、資產評估、基建審價、管理咨詢、預算績效管理等項目,簽署的相關專業報告具有公信力。
(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主持縣級以上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或主持大中型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清算等,在項目論證或制定、審定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六)承擔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案件的檢查工作和縣級以上司法部門委托的重大經濟案件會計司法鑒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對案件的偵破、定性和處理具有重要作用。
(七)在開展內部審計、內部控制規范建設中,以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提出重大建設性意見,被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實施或推廣。
(八)承擔高等院校財會類專業教學或會計人員面授繼續教育任務,結合國內外會計改革與發展的最新動態,緊扣財務會計實際工作的要求,主講會計專業主干課程,教學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訓機構評為優良等次以上,在培養會計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評委會專家組根據本評價條件和《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試行)》對申報人員的思想品德、專業技術理論水平、工作經歷與能力、工作業績與成果等方面進行量化評價。評委會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在充分審議的基礎上,以實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最終評審結果。
第十六條 本評價條件中涉及的專業技術理論水平、工作經歷與能力、工作業績與成果等均指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并擔任會計師職務后或近5年取得。
第十七條 申報人員提交的公開發表的論文須提供電子文檔,且與公開發表的論文完全一致。評委會對所提交的論文隨機進行重復率測試,測試結果作為信用評價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八條 關于工作業績與成果,申報人員應在第十四條中選擇最具代表性的2項進行申報,并提供領導批示、同行評價、表彰、獎勵、通報、推廣應用等有效的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九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年度評審資格,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參加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已通過評委會評審的,取消評審結果;已取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電子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在申報材料中瞞報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后曾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和因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
第二十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包括從事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管理會計、內部控制、審計、會計信息化、管理咨詢、會計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
(二)“年”均為周年,“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
(三)“全國500強企業”是指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會公開發布的“中國企業500強”名單上的企業。
(四)大中型企業分類標準參考統計局關于《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
(五)“全國百強會計中介機構(稅務、資產評估機構)”指由相應全國性行業協會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會公開發布的全國綜合排名或收入排名前100家的執業機構。“全省50強會計中介機構”指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向社會公開發布的全省綜合排名或收入排名前50家會計師事務所。
(六)“會計類咨詢專家”是指企業、行政事業類會計咨詢專家以及管理會計、預算管理、資產管理、內部控制規范建設、財政監督、績效評價管理等方面的咨詢專家。
(七)“公開發表”是指在具有CN(國內統一刊號)、ISSN(國際統一刊號)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公開出版”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著作、譯作。
(八)“重要會計崗位”是指:會計主管人員、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管理、資產管理、總賬報表、稽核、財務分析、管理會計應用、內部審計、內部控制規范建設、預算績效管理、會計信息化管理等崗位。
(九)“艱苦邊遠地區”是指根據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淳安等26縣加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的26個加快發展縣和海島縣(區),分別是:衢州、麗水兩市所轄縣(市、區)和淳安、永嘉、平陽、蒼南、文成、泰順、武義、磐安、三門、天臺、仙居等26個山區縣以及舟山市所轄縣(區)、溫州市洞頭區。
第二十一條 《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試行)》將根據和省有關職稱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全省會計行業發展情況以及評審要求的變化等,適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由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自2019年10月5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條件>的通知》(浙人社發(2013)215號)同時廢止。
附: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試行)【見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http://kjzj.czt.zj.gov.cn/AccountHome/ssoservice/getnewsbyid.html?newsid=351&pageUrl=policy_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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