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2022年法碩常用考點,是法理學的考點。考生可點擊收藏,除了這些考點外,考生可自己根據實際情況整理考點,進行背誦,還可以參考考研機構發布的消息。最后,祝大家考試順利。
1.法學:是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各種研究活動和認識成果的總稱。
2.法學體系:是由法學內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聯系的分支學科構成的學科或知識系統。
3.法學產生的條件:
⑴首先,要有法律現象的材料的一定積累;
⑵其次,要有專門從事研究法律現象的法學家階層。
4.法學的歷史發展。
5.自然法學派:是指以昭示著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的標準,堅持正義的絕對性,相信真正體現正義的是在人類制訂的協議、制訂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內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們的協議產生的規則本身的法學學派。
6.分析法學派:是指將眼光轉向現實的法律現象,以功利主義哲學為理論基礎,以實證研究為基本研究方法,以邊沁、奧斯汀為主要代表,在實在法材料的基礎上進行概念分析、邏輯分析等種種分析的西方法學流派。分析法學主張法律與道德相分離,認為法學僅僅是研究法是什么,而無須關注法應當是什么。分析法學的哲學的基礎是邏輯實證主義,其嚴格分開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和應當是這樣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確實存在的東西,所以主張法理學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評論或批判,法律的實現必須通過武力制裁。其強調對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邏輯推理來確定可適用的法律,否認法律和道德之間的必然聯系。
7.社會法學派:19世紀末葉以來法學中一個派別。該派具有下列兩個特征:第一,以社會學觀點和方法研究法,認為法是一種社會現象,強調法對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種社會因素對法的影響;第二,認為法或法學不應像19世紀那樣僅強調個人權利和自由,而應強調社會利益和法的社會化。
8.馬克思主義法學: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研究法律現象的學科的總稱。
9.馬克思主義法學與剝削階級法學的主要區別如下:
⑴指導思想不同。
⑵階級基礎不同。
⑶法學的階級性與科學性的關系不同。
⑷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論觀點上有原則不同。
10.法理學:是關于法律現象的最一般的理論,是法學研究的基礎理論和方法論。
11.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所有法律現象中的一般特點、法律現象的本質和客觀規律性。其具體內容包括:
⑴第一,法哲學的基本問題;
⑵第二,有關法律運作機制的基本理論問題;
⑶第三,法與其他社會現象關系的基本問題。
12.法理學的研究方法
1) 階級分析方法。
2) 價值分析方法。
3) 實證分析方法:⑴社會調查的方法。⑵歷史考察的方法。⑶比較的方法。⑷邏輯分析的方法。⑸語義分析的方法。
13.法的“詞義”
1) 法首先是指一種實在的社會現象,其次是指描述這樣一個社會現象的概念或名稱。
2) 在哲理意義上,漢語中的法與理、常通用,指道理、天理或常行的范型和標準。
3) 在典章制度意義上,法與律、法律、法制等相通。
4) 清末民初,由于受日本影響,國法意義上的法逐漸被法律一詞取代。
14.馬克思主義法學關于“法”的定義
1)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2) 法是上升為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
3) 法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15.法的規范性
1) 法的規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規定人們行為模式、指導人們行為的性質。它表現在:法規定了人們的一般行為模式,從而為人們的交互行為提供了一個模型、標準或方向。
2) 法所規定的行為模式包括三種:
⑴人們可以怎樣行為(可為模式);
⑵人們不得怎樣行為(勿為模式);
⑶人們應當或必須怎樣行為(應為模式)。
3) 法的規范性作為法的一個基本特征,在區別不同法律文件的效力時是非常有意義的,法律文件有規范性文件與非規范性文件之分。
⑴法的表現形式往往是規范性法律文件,它不是為某個特定的人制定的,適用的對象不是特定的人;它不僅僅適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間內反復適用。
⑵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如判決書、公證書、委托書、結婚證等,雖然也是一定機關發布的,但因其內容不是規定一般行為模式和標準,所以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只對特定的當事人有效。
16.法的意志性
1) 法是由制定或認可的,具有意志性。制定或認可是任何法產生的兩種途徑。所謂法的制定,是指原來沒有這樣的行為規范,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由機關在職權范圍內,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創制含有不同效力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指成文法)。所謂法的認可,是指原來的這種行為規范就存在于社會之中,并且已經在實際生活中起著一定的規范作用,通過一定的方式加以承認,使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 法由制定或認可,這就使法具有了意志的形式。這一特征明顯地表明了法與其他社會規范(例如道德、宗教、政黨、或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以及習慣禮儀等)的差別。
17.法的普遍性
1) 法的普遍性,也稱“法的普遍適用性”、“法的概括性”,就是指法作為一般的行為規范在權力管轄范圍內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和特性。
2) 具體而言,它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⑴法的效力對象的廣泛性。在一國范圍之內,任何人的合法行為都無一例外地受法保護;任何人的違法行為,也都無一例外地受法制裁。
⑵法的效力的重復性。這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有反復適用的效力。在同樣的情況下,法可以反復適用,而不僅適用一次。法不能為某一特殊事項或行為而制定,也不能因為一次性適用而終止生效。
⑶法的普遍性還應當包含另外一層含義:相同的事項和相同的主體適用相同的法。在同等適用這種意義上,無論什么樣的法,都是具有普遍性的。
3) 法的普遍性與法的規范性密切相關:正因為法具有規范性,它也就同時具有普遍性;法的規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礎,而法的普遍性則是其規范性的發展與延伸。
18.法的權利和義務一致性
1) 法的要素以法律規范為主:權利和義務規范。
2) 法的內容主要表現為權利和義務。
3) 權利和義務是主體法律地位的體現。
19.法的程序性
1) 法是強調程序、規定程序和實行程序的規范。也可以說,法是一個程序制度化的體系或者制度化解決問題的程序。
2) 程序是社會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20.法的強制性
21.關于法的本質的不同學說
1) 法的本質是法的根本性質,是指法這一事物自身組成要素之間相對穩定的內在聯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構成的。
2) 西方法學關于法的本質的學說包括:⑴神意論。⑵理性論。⑶命令說。⑷民族精神論。 ⑸社會控制論。⑹其他,如事物性質論等。
22.馬克思主義法學關于法的本質的學說
1) 從主觀方面看,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的體現。
2) 從客觀方面看,法律所體現的意志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23.法律的一般分類
1)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⑴這是按照法的創制方式和表達形式為標準對法律進行的分類。
⑵成文法是指由特定機關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現的法律,又稱制定法。
⑶不成文法是指由認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習慣法。不成文法還包括同制定法相對應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過判決所確定的判例和先例。
2) 實體法和程序法:
⑴這是按照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為標準對法律的分類。
⑵實體法是指以規定和確認權利與義務或職權與職責為主的法律。
⑶程序法是指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施或職權和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
3) 根本法和普通法:
⑴這是根據法律的地位、效力、內容和制定主體、程序的不同為標準而對法律的分類。
⑵這種分類通常只適用于成文憲法制。
4) 一般法和特別法:
⑴這是按照法律的適用范圍不同對法律所作的分類。
⑵—般法是指針對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時間、在全國普遍適用的法。
⑶特別法是指針對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區、特定時間內適用的法。
5) 國內法和國際法:
⑴這是以法律的創制主體和適用主體的不同而作的分類。
⑵國內法是指在一主權內,由特定法律創制機關創制的并在本國主權所及范圍內適用的法律。
⑶國際法則是由參與國際關系的通過協議制定或認可的,并適用于之間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國際條約和國際協議等。
24.法律的特殊分類
1) 公法和私法:
⑴這是民法法系的一種法律分類方法。
⑵凡涉及公共權力、公共關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從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律,即為公法。
⑶凡屬個人利益、個人權利、自由選擇、平權關系的法律即為私法。
2) 普通法和衡平法:
⑴這是普通法系的一種法律分類方法。
⑵普通法專指英國在11世紀后由法官通過判決形式逐漸形成的適用于全英格蘭的一種判例法。
⑶衡平法是指英國在14世紀后對普通法的修正和補充而出現的一種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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