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歷年真題都是考研學子們最重要的備考資料,因為真題不僅能讓考生熟悉考試題型、了解復習重點,還能讓考生掌握出題人的一貫思路。以下是希賽網小編整理的大連海事大學法律碩士專業課筆試真題(2012-2019) ,詳情如下:
在法律考研復習的過程中,做題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再多的模擬題都不如歷年真題的含金量高。真題不僅可以了解歷年考試范圍、考試難度以及考試題型、分值分布,也可以幫助考生進行自我檢測,有助于對自身的復習狀態進行檢驗,讓自身能夠及時調整方法和備考方向。以下是希賽網為大家整理的大連海事大學法律碩士專業課筆試真題(2012-2019) ,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大連海事大學法律碩士專業課筆試真題
(12年-19年)
第一編:刑法
1.犯罪既遂的分類(2012簡答)
1、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結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發生了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著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奸罪、奸淫幼女罪、脫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3、危險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這類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為標準,而以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的具備為標志。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都是以行為人的破壞行為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而不以造成實際的損害為標志。
4、舉動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構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國刑罰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
2.犯罪既遂的概念還有特征(2014簡答)
3.犯罪既遂形態的特征(2014簡答)
(1)結果說:認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實行行為造成了刑罰規定的犯罪結果;
(2)目的說:認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實行行為達到了行為人的犯罪目的;
(3)構成要件齊備說:認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為完全具備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情況。
4.防衛不適時的情況(2012簡答)
防衛不適時,是指在不法侵害行為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對不法侵害者實行的防衛行為。總的來說,防衛不適時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因而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性質,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具體到本題,我國刑法中的“防衛不適時”,是指在不法侵害行為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對不法侵害者實行的防衛行為。總的來說,防衛不適時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因而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性質,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防衛不適時包括兩種不同情況:
一種是事前防衛或事前加害。這是在侵害還未開始時,或尚未面臨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脅時進行的防衛。
另一種是事后防衛或事后加害,或遲誤防衛,這是在侵害結束之后實行的防衛。事后防衛包括兩種不同情況:一種是故意的事后加害,即明知侵害已經終了而繼續防衛,加害于侵害人,這在主觀上是故意的,是一種報復侵害行為。例如:甲對乙實行正當防衛,乙受傷,已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甲見乙未死,又繼續對之加害,將乙打死,這就是報復加害,應按故意殺人罪處理。另一種是認識錯誤的事后加害,即是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不法侵害已經停止,仍繼承進行防衛。對這種情況,應按照事實認識錯誤的原則處理。根據當時的主客觀條件,如果防衛人主觀上有過失,應負過失犯罪的責任,如果防衛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則不負刑事責任。
5.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12名解)
1、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于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中國刑法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對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較高人民法院、較高人民檢察院也并未對此進行過司法解釋。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于《辦法》能否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據。
6.共同犯罪的形式。(2015簡答)
一)根據是否必須由多人一起實施,可以分為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必要共犯包括集團犯罪、聚眾犯罪和對象犯。
二)根據共同故意形成的時間,可以分為事先通謀的共犯和事先無通謀的共犯。
三)根據共同犯罪人有無分工,可以分為簡單共犯和復雜共犯。
四)根據共同犯罪人之間有無穩定的組織形式,可以分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7.共同犯罪形式(2013簡答)
共同犯罪形式是指共同犯罪的形成、結構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間的結合形式。共同犯罪形式多種多樣,我國刑法理論從不同角度,用不同的標準,將共同犯罪的形式分為如下幾種:從共同犯罪是否能夠任意形成來劃分,可分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從共同故意形成的時間上來劃分,可分為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從共同犯罪人之間有無分工劃分,可分為簡單的共同犯罪和復雜的共同犯罪;從共同犯罪人之間結合的緊密程度來劃分,可分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有組織的共同犯罪。
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具有各自的特點和不同的社會危害程度。研究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助于區分各種共同犯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分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針對不同情況,正確地運用刑罰,從而更有效地與共同犯罪作斗爭。
8.過于自信的過失(2012名解)
9.過于自信的過失(2014名解)
過于自信的過失,又叫"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的特征表現為認識特征和行為特征,認識特征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同時又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意志特征表現為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即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行為人的意志的。行為人往往會根據自己的認識,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
10.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2013簡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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