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南省2020年高職對口單獨招生考試且經招生院校審查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在7月22日至26日,登陸海南省考試局網站進入“2020年海南省高等職業(yè)教育分類招生考試報名系統(tǒng)”,完成網上繳費。具體請見下文。
海南省2020年高職對口單招考試有關問題的公告
我省2020年高職對口單獨招生院校實行“文化素質+職業(yè)技能測試”的評價方式,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組織考試,計劃于8月3日前完成,具體時間以各招生院校安排為準,詳見《各招生院??荚嚂r間安排表》(附件1)。為便于考生了解考試工作安排情況,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地點
考試地點設在各招生院校進行。其中,重慶城市管理職業(yè)學院和長沙民政職業(yè)技術學院委托海南經貿職業(yè)技術學院組考,請報考以上2所院校的考生參照海南經貿職業(yè)技術學院發(fā)布的考試公告時間按時應考。
二、繳納報名費
已報名參加我省2020年高職對口單獨招生考試且經招生院校審查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在7月22日至26日,登陸海南省考試局網站(http://ea.hainan.gov.cn/),進入“2020年海南省高等職業(yè)教育分類招生考試報名系統(tǒng)”,完成網上繳費。根據(jù)瓊價費管〔2013〕775號和瓊發(fā)改收費〔2009〕1272號文,考生需每科繳納考試費38元,合計114元/人。退役軍人、下崗失業(yè)人員、農民工和新型職業(yè)農民等四輔群體,可免繳考試費。
三、疫情防控要求
考試期間的疫情防控工作由招生院校參照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海南省2020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tǒng)一考試及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選擇性考試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瓊教考〔2020〕49號)和《2020年普通高考隔離考場和集中隔離點考場使用規(guī)程》(瓊教考〔2020〕58號)執(zhí)行。
1、做好健康登記:考生在考試前14天不得離瓊,避免與中、高風險地區(qū)來瓊人員接觸。每日進行體溫測量并如實填寫“健康登記表”。考前出現(xiàn)發(fā)熱(體溫在37.3℃以上)、咳嗽等身體異常癥狀的考生,務必提前自行前往所在地定點醫(yī)院發(fā)熱門診進行核酸檢測,憑核酸檢測報告經現(xiàn)場檢查后方能參加考試;從中高風險地區(qū)返回的人員須按我省疫情防控部門的規(guī)定接受隔離觀察和核酸檢測;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要求時間返回海南的,須在第一科考試入場前在入場體溫檢測點提交7日內有效的核酸檢測結果方能入場參加考試。
2、考生須在第一科開考前1小時到達考點,向考點工作人員提交《健康登記表》(附件2)??忌诿看芜M入考點時,逐一接受體溫檢測,且體溫低于37.3℃方可進入考點。第一次測量體溫不合格的,可適當休息后使用其他設備或其他方式再次測量。體溫檢測排隊前后間隔不低于1米,減少人員接觸。
3、考生進入考點時兩次體溫測量均不合格(≥37.3℃)的,須由考點醫(yī)療防控專班根據(jù)考生身體健康情況、考生持有的醫(yī)院檢查報告等進行專業(yè)評估。經綜合研判評估具備參加考試條件的考生,可安排在隔離考場參加考試。
4、考生在工作人員引導下,憑身份證和準考證排隊安檢后進入相應考場參加考試,排隊間隔不低于1米。
5、考生及考生家長,在考前和考試期間應避免與中、高風險地區(qū)來瓊人員接觸。要切實增強疫情防控意識,認真做好自我防護,做到勤洗手、不串門、不聚餐、不聚會,不出入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6、考生赴考點出行時應提前準備好口罩(一次性使用醫(yī)用口罩或醫(yī)用外科口罩)、手套、紙巾、速干手消毒劑等防護物資。乘車赴考點的,宜全程佩戴口罩,保持開窗通風、分散就座,途中避免在車上飲食和用手接觸其他物品,下車后做好手衛(wèi)生。
四、考試紀律要求
考生應自覺遵守國家教育考試相關規(guī)定,在考試過程中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guī)則,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主動接受監(jiān)考員按規(guī)定進行的身份驗證、身體健康監(jiān)測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遵守考場規(guī)則,對發(fā)現(xiàn)有違規(guī)行為的考生,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請考生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誠信應考。
附件:(請見原文鏈接)
1、《各招生院??荚嚂r間安排表》
序號 | 學校名稱 | 考試時間 | 咨詢電話 | 備注 |
1 | ??诮洕鷮W院 | 7月27日 | 0898-65733707、65733733 | 學校公告 |
2 | 海南經貿職業(yè)技術學院 | 8月2日 | 0898-65922033、65925008 | 學校公告 |
3 | 海南軟件職業(yè)技術學院 | 7月21日 | 0898-31690060 0898-31690900 | 學校公告 |
4 | 海南體育職業(yè)技術學院 | 8月1日 | 0898-65350285 | 學校公告 |
5 | 海南職業(yè)技術學院 | 7月26日 | 0898-31930666、31930777 | 學校公告 |
6 | 海南外國語職業(yè)學院 | 7月29日 | 0898-63297715、63297756 | 學校公告 |
7 | 海南科技職業(yè)大學 | 7月25日 | 0898-65969918 | 學校公告 |
8 | 海南工商職業(yè)學院 | 8月1日 | 0898-65200189、65200181、65200180 | 學校公告 |
9 | 海南政法職業(yè)學院 | 7月25日-26日 | 0898-65858299、65858266、65853799 | 學校公告 |
10 | 三亞航空旅游職業(yè)學院 | 7月27日 | 0898-88348877、88348299 | 學校公告 |
11 | 三亞理工職業(yè)學院 | 7月25日 | 0898-88350000、88351111 | 學校公告 |
12 | 三亞城市職業(yè)學院 | 7月26日 | 0898-38289966、38283750 | 學校公告 |
13 | 三亞中瑞酒店管理職業(yè)學院 | 7月26日 | 0898-88695566 | 學校公告 |
14 | 海南健康管理職業(yè)技術學院 | 8月1日 | 0898-32115011、32115022、32115080 | 學校公告 |
15 | 重慶城市管理職業(yè)學院 | 8月2日 | 023-65626666 | 學校公告 |
16 | 長沙民政職業(yè)技術學院 | 8月2日 | 0731-82763288 | 學校公告 |
2、《健康登記表》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學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海南省考試局
2020年7月16日
原文鏈接:http://ea.hainan.gov.cn/ywdt/ptgkyjszsb/202007/t20200717_28201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