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辦流程:
考試后兩年內,凡因成績單遺失而需補發(fā)成績證明的考生,須憑學籍所在院校教務處出具的證明(含參加考試時間、考試級別、準考證號、成績并加蓋公章)和身份證復印件,向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jīng)核實后,補發(fā)由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統(tǒng)一印制的"CET考試成績證明"。如考委會辦公室審核后,確定不能補發(fā)成績證明,將回函說明。
二、可受理時間:
每年集中辦理2次。第一次:3月15日至6月15日。第二次:9月15日至12月15日。其他時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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