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備考過程中,部分同學可能會存在這樣的問題,比如:2024考試教材信息有沒有變化?別擔心,為了幫大家解決這個問題,小編收集資料并整理了相關的內容,一起來了解下吧~
1.第 54-57頁,4.1國別風險分析,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金規〔2023]12號,進行修改。改后頁面如下:
4.1 國別風險分析
4.1.1 國別風險的概念
國別風險是指由于某一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變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務,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
國別風險可能由一國或地區經濟狀況惡化、政治和社會動蕩、資產被國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對外債務、外匯管制或貨幣貶值等情況引發。
4.1.2 國別風險主要類型
一、轉移風險
轉移風險指債務人由于本國外匯儲備不足或外匯管制等原因,無法獲得所需外匯償還其境外債務的風險。
二、主權風險
主權風險指外國政府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其直接或間接外幣債務的可能性。三、傳染風險
傳染風險指某一國家的不利狀況導致該地區其他國家評級下降或信貸緊縮的風險,盡管這些國家并未發生相應不利狀況,自身信用狀況也未出現惡化。
四、貨幣風險
貨幣風險指由于匯率不利變動或貨幣貶值,導致債務人持有的本國貨幣或現金流不足以支付其外幣債務的風險。
五、宏觀經濟風險
宏觀經濟風險指因宏觀經濟大幅波動導致債務人違約風險增加的風險。
六、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指債務人因所在國發生政治沖突、政權更迭、戰爭等情形,或者債務人資產被國有化或被征用等情形而承受的風險。
七、間接國別風險
間接國別風險指某一國家或者地區因上述各類國別風險增高,間接導致在該國或者該地區有重大商業關系或利益的本國債務人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降低的風險。間接國別風險無須納入正式的國別風險管理程序,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評估本國債務人的信用狀況時,應適當考慮間接國別風險因素。
4.1.3國別風險評估與評級
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金規〔2023]12號)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評估體系,對已經開展和計劃開展業務的國家或地區定期、逐一進行風險評估。國別風險評估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政治外交環境
主要包括:政治穩定性、政治力量平衡性、政府治理狀況、地緣政治與外交關系狀況等。
二、經濟金融環境
主要包括:宏觀經濟運行情況(含經濟增長水平、模式和可持續性、通貨膨脹水平、就業情況、支柱產業狀況);國際收支平衡狀況(含經常賬戶狀況和穩定性、跨境資本流動情況、外匯儲備規模);金融指標表現(含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外債結構、規模和償債能力;政府財政狀況;經濟受其他國家或地區問題影響的程度;是否為國際金融中心、主要市場功能、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完備程度和監管能力。
三、制度運營環境
主要包括:金融體系(含金融系統完備程度,金融部門杠桿率和資金來源穩定性,金融發展水平與實體經濟的匹配性,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情況,非金融部門信貸增長情況);法律體系;投資政策;遵守國際法律、商業、會計和金融監管等標準情況,以及信息透明度;政府糾正經濟及預算問題的意愿和能力。
四、社會安全環境
主要包括:社會文明程度和文化傳統;宗教民族矛盾;怖主義活動;其他社會問題,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和治安狀況、自然條件和自然災害、疾病瘟疫等。
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正式的國別風險內部評級體系并定期開展國別風險評級,反映國別風險評估結果。國別風險應當至少劃分為低、較低、中、較高、高五個等級,低國別風險主要特征包括:國家或地區政體穩定,經濟政策(無論在經濟繁榮期還是在蕭條期)被證明有效且正確,不存在任何外匯限制,有及時償債的超強能力;目前及未來可預計一段時間內,不存在導致對該國家或地區投資遭受損失的國別風險事件,或即便事件發生,也不會影響該國或地區的償債能力或造成其他損失。
較低國別風險主要特征包括:該國家或地區現有的國別風險期望值低,償債能力足夠,但目前及未來可預計一段時間內,存在一些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或導致對該國家或地區投資遭受損失的不利因素。中等國別風險主要特征包括:某一國家或地區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對該國家或地區的貸款本息或投資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較高國別風險主要特征包括:該國家或地區存在周期性的外匯危機和政治問題,信用風險較為嚴重,已經實施債務重組但依然不能按時償還債務,該國家或地區債務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或采取其他措施,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高國別風險主要特征包括:某一國家或地區出現經濟、政治、社會動蕩等國別風險事件或出現該事件的概率較高,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對該國家或地區的貸款本息或投資仍然可能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國別風險暴露較大的機構可以考慮建立更為復雜的評級體系。在設立國別風險限額和確定國別風險準備金計提水平時要充分考慮國別風險評級結果。
4.1.4國別風險限額與準備金
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國別風險實行限額管理,在綜合考慮跨境業務發展戰略、國別風險評級和自身風險偏好等因素的基礎上,按國別合理設定覆蓋表內外項目的國別風險限額。有重大國別風險暴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考慮在總限額下按業務類型、客戶或交易對手類型、國別風險類型和期限等設定分類限額。國別風險限額的設定方法通常是基于國別風險評級,按照銀行可供貸放的資金或銀行資本金一定比例確定。在國別風險限額總量控制基礎上,對評級高的國家給予較高的額度,對評級低的國家給予較低的額度。
此外,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按國別風險分類情況,并在考慮風險轉移因素后,參照以下標準對國別風險評級為中等、較高及高風險級別的國別風險暴露計提國別風險準備金:中等國別風險不低于5%;較高國別風險不低于15%;高國別風險不低于40%。國別風險準備金納入股東權益中的一般準備項下。銀行業金融機構符合一般準備最低計提要求的,可不計提國別風險準備。
2.第114頁,5.3.5客戶評級主標尺“二、主標尺的設立要求”中,將《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銀監會令2012年第1號),變更為:《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3年第4號)
3.第 367 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0]45號”,變更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金規〔2023]12號,規章內容也同時更新(可參考以下鏈接查看)。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1?docId=1137833&itemId=928
原文鏈接:https://www.china-cba.net/Index/show/catid/309/id/43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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