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級安全工程師考試時間在10月16、17日,希賽網安全工程師頻道為大家整理了中級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備考: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希賽網安全工程師頻道。
2021年中級安全工程師考試時間在10月16、17日,考試已進入最后的備考階段,希賽網安全工程師頻道為各位考生準備了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點,以幫助大家更好的備考,詳情如下: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
1、行政處罰權。
2、安全檢查權。經常性的安全檢查、重點安全檢查、全面安全檢查或者重點安全抽查。 應當對每個煤礦建立煤礦安全監察檔案,對每次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詳細記錄,并由參加檢查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簽名后歸檔。
3、建議報告權。應當向有關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并向上級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報告。(同級建議,上級報告)
4、事故調查處理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事故調查程序和處理方法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特別重大事故報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批復結案。重大事故經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復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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