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1版安全生產法,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7項職責都變了,以下為希賽網安全工程師頻道為大家帶來的“2021版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負責人職責變化詳解”,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希賽網安全工程師頻道。
【安全生產負責人職責】
2021版: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7)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014版: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爰預案;
(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兄,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7)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變動:
一、第三條職責:增加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
二、新增了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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