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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
依照本規定分析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設計審查、施工和聯合試運轉、竣工驗收等方面的有關法律問題,判斷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及應負的法律責任。2015年5月29日,根據新的《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進行了修改。
一、基本規定
1.適用范圍
根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的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監察,適用本規定。
2.煤礦建設項目的要求
根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的規定,煤礦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評價,其初步設計應當按規定編制安全專篇。
安全專篇應當包括安全條件的論證、安全設施的設計等內容。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煤礦建設項目施工前,其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竣工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其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應當經煤礦建設單位驗收合格。
3.建設項目的管理
根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第六條,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設計或者新增的生產能力,實行分級負責。
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審查:
300(井工煤礦),1000(露天煤礦)萬噸/年以上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設計審查: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部門負責):
300(井工煤礦),1000(露天煤礦)萬噸/年以下。
此外,《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明確規定:“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同意的項目,應及時報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二、安全評價
1.安全評價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明確規定:“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煤礦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
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煤礦企業應與承擔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安全中介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安全中介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價,提出評價報告。”
2.安全預評價內容
根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的規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公共安全影響的定性、定量評價。
(2)預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評價。
(3)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職業危害的評價。
(4)安全對策措施、安全設施設計原則。
(5)預評價結論。
(6)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3.安全驗收評價內容
根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的規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設施符合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規定以及設計文件的評價。
(2)安全設施在生產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評價。
(3)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評價。
(4)建設項目的整體安全性評價。
(5)存在的安全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6)驗收評價結論。
(7)有關試運轉期間的技術資料、現場檢測、檢驗數據和統計分析資料。
(8)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三、設計審查
1.安全設施設計內容
根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的規定,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煤礦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符合標準和行業標準。
2.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前,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資料:(1)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2)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3)采礦許可證或者礦區范圍批準文件。
(4)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5)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
(6)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3.設計審查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設計審查不合格:
(1)安全設施設計未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的。
(2)煤礦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規定的。
(3)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
(4)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5)不符合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4.設計審查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明確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起30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同意的,應當以文件形式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并以書面形式答復。煤礦企業對已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需作重大變更的,應經原審查機構審查同意。”
四、施工和聯合試運轉
1.施工
根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的規定,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發現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煤礦企業。煤礦企業需對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審查。
2.試運轉
根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的規定,煤礦建設項目在竣工完成后,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前進行聯合試運轉。聯合試運轉的時間一般為1至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總時長不得超過12個月。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應按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期間,煤礦企業應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現場檢測、檢驗,收集有關數據,并編制聯合試運轉報告。
3.安全驗收評價
根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的規定,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正常后,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五、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
根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的規定,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驗收應當由煤礦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煤礦建設單位實行多級管理的,應當由具體負責建設項目施工建設單位的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單位)負責組織驗收。
2.竣工驗收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1)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未通過工程質量認證的。
(2)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不能滿足正常生產和使用的。
(3)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4)礦長和特種作業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5)不符合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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