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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依照本規定分析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有關法律問題,判斷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及應負的法律責任。
2018年1月11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重新修訂了《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總局令第92號),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規定
1.適用范圍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明確:“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企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2.培訓管理體制
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省級及以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轄區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實施監察。
3.安全培訓主體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明確:“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全面負責。”
二、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
1.培訓計劃和費用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于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
2.培訓組織
具備《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規定的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報告事項:從事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與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
3.培訓檔案
1)從業人員檔案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1)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2)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3)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
(4)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5)其他有關情況。
2)煤礦企業檔案
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1)培訓計劃;
(2)培訓時間、地點;
(3)培訓課時及授課教師;
(4)課程講義;
(5)學員名冊、考勤、考核情況;
(6)綜合考評報告等;
(7)其他有關情況。
另外,《煤礦安全培訓規定》還明確:“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3年以上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6年以上 ,其他從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保存3年以上 。”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副職領導)的安全培訓及考核
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范圍
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煤礦礦長等人員。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負責人。
2.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的資歷要求
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三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 。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二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3.安全培訓
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企業應當每年組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新法律法規、新標準、新規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培訓可以自行組織進行,也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組織進行。
4.考試內容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考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和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3)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4)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5)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考試的內容。
管理人員考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健康等知識;
(3)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4)應急管理的內容及其要求;
(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考試的內容。
5.考核標準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明確,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制定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標準,建立級考試題庫。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考核標準,建立省級考試題庫,并報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6.考核管理~分級管理
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總部(含所屬在京一級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
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以外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
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考核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時間。
7.考核時間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考核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續保持相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先崗后職)。
同時規定,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向考核部門提出考核申請,并提交其任職文件、學歷、工作經歷等相關材t料。考核部門接到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申請及其材料后,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相應的考試;發現申請人不符合有關人員資質規定的,不得對申請人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及其所在煤礦企業或其任免機關調整其工作崗位。
8.考核發證
采用計算機方式進行。考試試題從級考試題庫和省級考試題庫隨機抽取,其中抽取級考試題庫試題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試滿分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為合格。
考核部門應當自考試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發證管理:考核部門應當在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簡稱考核合格證明)。考核合格證明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考核部門應當告知其所在煤礦企業或其任免機關調整其工作崗位。
考核部門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每3年考核一次。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發證
1.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明確: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及其工種由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應急管理部)會同煤礦安全監察局確定,并適時調整;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其范圍。
目前,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列入該規定的附件,包括煤礦井下電氣作業、煤礦井下爆破作業、煤礦安全檢測監控作業、煤礦瓦斯檢查作業、煤礦安全檢查作業、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煤礦采煤機(掘進機)作業、煤礦瓦斯抽采作業、煤礦防突作業、煤礦探放水作業等人員。
2.特種作業人員學歷
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崗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礦相關工作經歷,或者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
3.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
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制定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建立統一的考試題庫。
4.考核管理
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也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實施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考核發證部門。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5.培訓時間
初次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90學時。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部門審核屬實的,免予初次培訓,直接參加資格考試。
6.考核發證
參加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本人或其所在煤礦企業持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合格證明向其工作地或者戶籍所在地考核發證部門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部門收到申請及其有關材料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對不符合考試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所在煤礦企業。
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后,進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
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應當在規定的知識點進行,安全生產知識考試應當使用統一的考試題庫,使用計算機考試,實際操作能力考試采用統一考試標準進行考試。考試滿分均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為合格。
考核發證部門應當在考試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申請人考試合格的,考核發證部門應當自考試合格之20個工作日內完成發證工作。申請人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6年,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應急管理部)統一式樣、標準和編號。
7.延期換證
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參加不少于24學時的專門培訓,持培訓合格證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業向當地考核發證部門或者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考試申請。經安全生產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合格的,考核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換發新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8.重新考試
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但特種作業操作證仍在有效期內的特種作業人員,需要重新從事原特種作業的,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9.補發和信息變更
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原考核發證部門補發。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部門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新。
五、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
1.其他從業人員范圍及學歷
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從業人員,包括煤礦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和臨時聘用人員。同時規定,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安全培訓的要求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煤礦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能力。為此,《煤礦安全培訓規定》明確規定煤礦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3.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
為了統一規范,《煤礦安全培訓規定》明確:“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
4.安全培訓組織
根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煤礦企業或者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應當按照培訓大綱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其中,對從事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組長的安全培訓,應當由其所在煤礦的上一級煤礦企業組織實施;沒有上一級煤礦企業的,由本單位組織實施。
5.培訓時間及發證
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 ,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6.實習規定
新上崗的井下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后,應當在有經驗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 ,并取得工人師傅簽名的實習合格證明后,方可獨立工作。
工人師傅一般應當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
7.重新上崗規定
企業井下作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以及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監督管理
1.公布和舉報。
2.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煤礦安全培訓的檢查。
(1)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管理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的情況;
(2)按照本規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訓資金的情況;
(3)實行自主培訓的煤礦企業的安全培訓條件;
(4)煤礦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5)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的情況;
(6)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7)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離崗、轉崗時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8)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3.抽查制度
為了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建立了考核部門的抽查制度。
4.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為了加強特種作業的管理,根據《行政許可法》等規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明確:
“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
(二)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信息虛假的。特種作業人員違反上述規定被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5.禁止扣押規定
為了防止煤礦企業隨意扣押,《煤礦安全培訓規定》明確:“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變更工作單位或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證明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
6.信息共享
為了加強各部門的溝通和信息共享,實施聯合懲處,《煤礦安全培訓規定》明確:“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情況,及時抄送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抄送同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
七、法律責任
1.煤礦企業有關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限期改正,5萬元一下,逾期未改,5萬~10萬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未經考核合格;未對從業人員培訓;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培訓,無證作業的。
2.煤礦企業未按照規定組織培訓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1萬~3萬元:未建培訓制度或計劃;無培訓機構或者未配專兼職培訓管理人;培訓資金不符合;未按大綱培訓;不具備自主培訓或者委托無條件的機構培訓;機構未按大綱或者為考試就發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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