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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十條 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 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 ,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第十三條 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 ,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⑴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 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申請消防驗收 ;
⑵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 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 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承辦人 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 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并組織演練 ,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 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 ,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⑴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⑵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⑶實行 每日 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⑷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定期 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八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并確定責任人 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 進行統一管理。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 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三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
(一)大型 核設施單位、大型 發電廠、民用機場 、主要 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 較大 、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
業;
(五)距離公安消防隊 較遠 、被列為 全國重點 文物保護單位的 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應當組織 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第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 立即 報警 。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 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 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 。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消防隊接到火警, 必須立即趕赴 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 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
第四十九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 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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