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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能力素質,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和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設置注冊安全工程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職業資格目錄。
第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級別設置為:高級、中級、初級(助理)。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評價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各級別注冊安全工程師中英文名稱分別為:
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 Senior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 Intermediat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 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別劃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急管理部共同制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并組織實施,一般應按照專業類別考試。
第八條 應急管理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擬定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除外)的考試大綱,組織相應科目命審題工作;負責擬定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大綱。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組織擬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的考試大綱,組織相應科目命審題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負責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會同應急管理部確定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九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具有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五)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博士學位;或具有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六)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后,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第十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4年;或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參考目錄、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內容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中級)。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急管理部共同用印,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二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初級)。該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共同用印,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跨區域認可辦法。
第十三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四條 對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按照專業類別進行注冊。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相應范圍內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初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和經應急管理部授權的注冊初審機構,負責其他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初審工作。
應急管理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終審機構負責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終審工作。終審通過的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名單分別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受聘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類崗位或者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 5年內由本人提出。本規定實施之日前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5年內由本人提出。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應急管理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終審機構核發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中級)。
第十八條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需要延續注冊的,應向注冊初審機構提出延續注冊申請。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可根據需要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注冊單位或專業類別的,須及時向注冊初審機構提出變更注冊申請。
第二十條 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具體要求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關情況應當由注冊證書發證機構向社會公布,促進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工作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掛靠”。出租出借注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不再予以重新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技術;
(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四)安全評估評價、咨詢、論證、檢測、檢驗、教育、培訓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原則上不得在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執業,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
各專業類別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業見附表。
第二十七條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能力要求:
(一)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掌握事故預防原理、安全生產管理方法以及安全生產基礎和專業領域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二)能夠在相應行業領域獨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三)了解國內外安全生產形勢和發展趨勢,具有較深入的事故、事件調查、評估和分析能力,能夠解決安全生產中相關疑難問題;
(四)具有較豐富的安全生產工作經驗,能夠熟練運用相關專業知識獨立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咨詢及相關服務,編寫有關報告;
(五)能夠指導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能力要求:
(一)了解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掌握事故預防原理、安全生產管理方法以及安全生產基礎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二)具有一定的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和典型事故調查分析能力,能夠解決安全生產中一般的管理和技術問題。
第二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對執業活動中產生的需簽字事項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稱謂和本人注冊證書;
(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決定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可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并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取得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分別與按照本規定取得的中級、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第三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委托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初級
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三十五條 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國際化。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應急管理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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