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對安全生產重視程度愈發加強,不僅在2018年對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進行了大變革,同時各地方政府也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緊抓安全生產工作。近日,深圳市就有相關文件出臺: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對安全生產重視程度愈發加強,不僅在2018年對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進行了大變革,同時各地方政府也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緊抓安全生產工作。近日,深圳市就有相關文件出臺:
第二章第十一條: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總監,作為本單位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的分管負責人,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安全總監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業務,掌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二)具備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歷;
(三)具備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獲得工程師以上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歷。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配備安全總監。
附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完整版)
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應當依照本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保障安全生產投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實施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完善設備設施與作業安全管理,履行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義務,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和宣傳教育,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相關行業協會。
相關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積極制定行業安全生產標準,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培訓等服務,指導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等第三方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第三方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安全生產服務,客觀、真實反映安全生產有關情況,并對所提供的服務承擔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承擔。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公開和實施下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監督考核制度;
(二)安全生產資金管理和設備、設施保障制度;
(三)風險辨識、分級管控和安全生產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特種作業和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指引性規定,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工作崗位的性質、特點和具體工作內容,明確各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范圍和責任內容,實現生產經營全過程安全責任追溯。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具體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督促實施;
(二)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保障安全生產投入;
(四)保障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五)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六)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檢查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七)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救援,協助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九)開展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沒有配備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相關主體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組織起草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確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和職業病危害防治情況;
(三)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并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四)每半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總監,作為本單位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的分管負責人,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安全總監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業務,掌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二)具備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歷;
(三)具備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獲得工程師以上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歷。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配備安全總監。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及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的其他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向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聘請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本單位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或者參與起草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起草或者參與起草本單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開展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二)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分級管控,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
(三)編制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劃并具體落實;
(四)落實本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五)指導本單位與承包、承租、協作等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督促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六)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
(七)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八)負責安全生產情況統計、分析和報告,依法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九)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和審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并做好記錄。
第十四條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和商業性樓宇的管理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專職人員,對其服務區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消防設施、配電房、充電樁、電梯、自動扶梯等重點區域、重要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并協調園區或者樓宇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作職責,并向本單位人員公示。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變更,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自變更或任免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之前,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一)安全投入計劃;
(二)建設項目計劃;
(三)重大設備、設施更新計劃;
(四)重大生產工藝流程改變計劃;
(五)生產經營場所布局調整措施;
(六)生產經營場所、項目、設備的發包或出租計劃等。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至少向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國有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第十八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給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高于同級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給予安全總監高于其他分管負責人的待遇。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發放安全生產管理崗位津貼。
第三章安全生產投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保障安全生產設備設施、風險辨識管控、隱患排查整治、設備維修保養、安全教育培訓、職業健康防護、應急演練、事故救援等安全生產支出。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和預算。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采購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購、發放和使用登記建檔制度,及時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技術革新,積極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和新材料,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第二十三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對已通過本市安全生產標準化評級的生產經營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可以按照規定向下浮動費率檔次。
第四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復工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有關從業人員,應當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行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也可以委托培訓機構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 從業人員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工作環境和危險因素;
(五)安全操作規程;
(六)自救互救方法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措施以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安全生產內容。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人員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用的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換崗、離崗6個月以上復工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和考核結果的情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包括下列資料:
(一)教育培訓計劃或者實施方案;
(二)教育培訓課件或者教育培訓資料;
(三)教育培訓簽到表和培訓學時記錄;
(四)教育培訓影像資料;
(五)考試試卷或者考核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培訓機構進行教育和培訓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還應當包括委托培訓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一)高危生產經營單位;
(二)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的工業企業;
(三)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文化建設,營造安全生產氛圍,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理念、目標和安全生產行為準則、規范,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技能。
第五章 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開展安全風險危害辨識,排查本單位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場所、設備和崗位,并依據事故發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關規定評估確定風險等級。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等第三方機構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和評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風險辨識和分級評估的工作指引,指導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風險辨識和分級評估。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逐一明確管控層級,針對不同等級的安全風險制定相應安全管控措施,明確具體的責任部門、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發現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警戒標識,采取應急措施,公示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事故應急預案。事故隱患消除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驗收,并做好事故預防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周邊生產經營單位、住宅小區等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監督咨詢機制,在進行危險作業、改建、擴建等可能對周邊單位安全造成較大影響的作業時,應當告知周邊單位,接受周邊單位的監督和咨詢,并配合第三方機構的安全檢查。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通過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 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和建檔,定期檢測、評估,并制定應急預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并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聯網。
第六章設備設施和作業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施、設備,應當建立運行、巡檢、維修、保養的專項安全管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施、設備,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與監測,定期檢查維護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生產現場定置管理,保持作業環境整潔,并提供符合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條件。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條件等進行作業前的檢查,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從業人員發現作業場所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并向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事故應急處置指引卡,配備消防、通訊、照明等應急器材和設施,并根據生產經營設施的承載負荷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核定的人數控制人員進入。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應急處置卡,現場配備應急裝備;
(二)編制作業方案并經本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審查同意后實施;
(三)確認現場作業條件、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身體狀況和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四)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向作業人員說明現場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法律、法規規定作業方案應當進行希賽網論證、審查的,從其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設備大修、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拆除、油罐清洗或者危險場所動火、臨時用電、涂裝、危險品裝卸、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以及涉及重大危險源、油氣管道、臨近高壓輸電線路等作業,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告知其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協議不得約定免除委托方或者受委托方的法定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章 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和落實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應急處置卡,并定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和人員避險自救培訓,提升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與周邊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聯動、互助救援措施等內容。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和商業性樓宇的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其服務區域內可能出現的設施設備故障等突發性事件建立專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與本單位風險等級相適應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
規模較小的、不具備單獨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可以與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聯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與鄰近專職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聯系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并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事故可能對周邊單位和人員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關單位,及時疏散。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事故受傷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送至醫療機構救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積極配合政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及時全面落實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建立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設置安全總監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示有關機構、人員和工作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有關人員變更、任免情況告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時間未達到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學時要求的;
(六)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聯網的;
(七)未按照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進行危險作業的;
(八)未按照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進行作業的;
(九)未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將周邊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聯動等內容納入應急預案的。
第四十八條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和商業性樓宇的服務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建立專項應急預案的。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和處理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全面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參與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和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產經營較高管理權限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包括以下單位:
(一)非煤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建筑施工單位;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
(三)鋰電池的生產、加工和儲存單位;
(四)粉塵涉爆、涉氨制冷單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高危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的工業企業是指從事產品加工制造的企業。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工業和商貿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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